**县LC-31-04号宗地位于**省**市****社区,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4809°,北纬37.332452°,宗地面积12114平方米(18.17亩),原土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拟规划为居住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明确要求“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企业关停、搬迁的;****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的;(六)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调查。
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公司开展**县LC-31-04号宗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进行该地块相关资料的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等基础调查工作,通过对地块历史沿革、土壤扰动情况的分析及周边污染源分布历史沿革,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进行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形成了《**县LC-31-04号宗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对本项目现场勘探、人员访谈、污染识别及现场快筛结果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通过前期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的情况综合分析确认,本地块为疑似污染地块,需要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2)本次初步调查共布设采样点位7个,其中场地内布设6个采样点(其中3个为水土复合点),场地外布设1个对照点,第一次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29份(含现场平行样3份),第二次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11份(含现场平行样2份)。土壤样品分别检测土壤45项基本因子、土壤常规理化特征pH、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类和石油烃等,共61项指标,通过样品检测和结果分析,土壤样品各污染物均未超过筛选值;
(3)本项目位于县**部,依据区域地质资料及本次钻孔柱状图分析,项目区第四系地层主要由杂填土、卵石和粉土构成,下层二叠系、石炭系地层缺失,下覆奥陶系峰峰组。峰峰组岩性以深灰色、灰色巨厚层状石灰岩及**质灰岩为主,在本区域表现为弱透水层,上层第四系未形成稳定含水层,浅层水下渗补给奥陶系上马家沟组岩溶裂隙水含水岩组。由于上马家沟组含水岩组埋深较深。本次钻探过程中21m未见地下水,该地层属于灰岩,为峰峰组(弱透水层),同时本地块周边1km范围的污染源位于地块测游或****岸,对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调查未对地下水进行检测。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不需要进行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