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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829306K | 建设单位法人:梁其佳 |
| 沈永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工业园 |
| ********基地改造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50-C2750-兽用药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0.930553 纬度: 22.30316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20 |
| 茂环审〔2024〕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829306K001P |
| 2025-01-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100 |
| 26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829306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4********116401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2891302 | 竣工时间:2025-06-03 |
| 2024-08-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6-12 |
| 2025-10-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article/view/1122 |
| 项目拟选****工业园内工业大道旁的4号地块。项目生产48种散剂产品1223吨/年、5种颗粒剂产品110吨/年、消毒液(聚维酮碘)30吨/年、口服液的中药提取物240吨/年、注射针剂的中药提取物13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拟选****工业园内工业大道旁的4号地块。项目生产48种散剂产品1223吨/年、5种颗粒剂产品110吨/年、消毒液(聚维酮碘)30吨/年、口服液的中药提取物240吨/年、注射针剂的中药提取物13吨/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拟选****工业园内工业大道旁的4号地块。项目生产48种散剂产品1223吨/年、5种颗粒剂产品110吨/年、消毒液(聚维酮碘)30吨/年、口服液的中药提取物240吨/年、注射针剂的中药提取物13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拟选****工业园内工业大道旁的4号地块。项目生产48种散剂产品1223吨/年、5种颗粒剂产品110吨/年、消毒液(聚维酮碘)30吨/年、口服液的中药提取物240吨/年、注射针剂的中药提取物13吨/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中药材前处理、中药粉碎、中药提取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中药材前处理、中药粉碎、中药提取等 |
| 项目检验工序、研发工序外委操作,不在厂内进行。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车间密闭生产措施;落实粉碎车间中药磨粉粉尘的收集;中药提取车间醇沉有机废气、回收塔乙醇不凝气、浓缩不凝气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燃油锅炉以清洁柴油为燃料,并进行低氨燃烧;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收集及净化处理措施;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密闭连接,开展泄漏检测并及时修复,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落实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 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硫化氢、氨、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甲醇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的燃柴油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油锅炉”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的高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严格落实前处理清洗废水、中药提取车间废水经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接管标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工业园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水总汞、总砷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色度、动植物油、急性毒性(HgC1,毒性当量)参照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两者较严值的基础上提高200%标准的要求;总氰化物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提高200%标准的要求。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水质、土壤长期跟踪监测系统,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振、隔声或消声措施、加强设备维护等。项目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不合格药品检验废液、研发废液、消毒剂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废活性炭、废试剂瓶/破损器皿、废过滤芯、西药原料药废包装袋、废机油、废乙醇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前处理车间及提取车间沉淀池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先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危废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果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若为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处置;若鉴别结果为危险废物,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中药饮片、中药提取渣、颗粒剂及散剂车间的收尘交由******公司处置;粉碎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等一般原辅料废包****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项目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确保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出厂外。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车间密闭生产措施;落实粉碎车间中药磨粉粉尘的收集;中药提取车间醇沉有机废气、回收塔乙醇不凝气、浓缩不凝气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燃油锅炉以清洁柴油为燃料,并进行低氨燃烧;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收集及净化处理措施;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密闭连接,开展泄漏检测并及时修复,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落实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 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硫化氢、氨、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甲醇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的燃柴油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油锅炉”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的高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严格落实前处理清洗废水、中药提取车间废水经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接管标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工业园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水总汞、总砷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色度、动植物油、急性毒性(HgC1,毒性当量)参照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两者较严值的基础上提高200%标准的要求;总氰化物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提高200%标准的要求。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水质、土壤长期跟踪监测系统,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振、隔声或消声措施、加强设备维护等。项目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不合格药品检验废液、研发废液、消毒剂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废活性炭、废试剂瓶/破损器皿、废过滤芯、西药原料药废包装袋、废机油、废乙醇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前处理车间及提取车间沉淀池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先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危废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果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若为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处置;若鉴别结果为危险废物,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中药饮片、中药提取渣、颗粒剂及散剂车间的收尘交由******公司处置;粉碎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等一般原辅料废包****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项目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确保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出厂外。 |
| 1、废水环境环保措施变动:(1)前处理车间的药材清洗次数少,产生的清洗废水量少,为方便管理,故优化车间废水预处理工艺,中药前处理车间、中药提取车间的废水采用同一套预处理工艺处理并合并为同一个车间废水排放口,车间废水预处理工艺由“絮凝沉淀”优化为“絮凝沉淀+斜管沉淀”,车间预处理废水工艺稳定有效;(2)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分开两个排放口排放;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2、废气环境保护措施变动:因生产需要,检验工序、研发工序外委操作,不在厂内进行,项目也不使用盐酸、硫酸、甲醇溶液等检验和研发工序试剂,无氯化氢、硫酸雾、甲醇等废气污染因子产生,减少了废气污染物产生,废气环境保护措施变动后未导致大气污染物增加。 3、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情况:项目检验工序、研发工序外委操作,不在厂内进行,无不合格药品检验废液、研发废液、废试剂瓶/破损器皿等固体废物产生,减少了固体废物产生,不会导致环境影响加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六)本项目实施之后,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新增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27吨/年、0.94吨/年以内,从2021年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减排中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进行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六)本项目实施之后,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新增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27吨/年、0.94吨/年以内,从2021年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减排中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进行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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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治理设施 | 车间预处理排放口(DW001)中的总汞、总砷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2)中的pH、COD、BOD5、氨氮、SS、总磷、总氮、TOC****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接管标准;总汞、总砷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色度、动植物油、急性毒性(HgC12,毒性当量)参照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两者较严值的基础上提高200%标准的要求;总氰化物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提高200%标准的要求。 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3)****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接管标准。 | 项目运营期的中药前处理车间、中药提取车间的废水分别收集后进入同一套车间预处理设施处理,车间预处理后的中药前处理车间废水和中药提取废水再与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洁净区洗衣洗手废水、循环系统定期排水、锅炉定期排污水、纯水制备浓盐水****处理站****园区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 本项目生活污水污染物****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接管标准。本项目生产废水中的pH、COD、BOD5、氨氮、SS、总磷、总氮、TOC****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接管标准;总汞、总砷符合《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要求,色度、动植物油、急性毒性(HgC12,毒性当量)符合《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两者较严值的基础上提高200%标准的要求;总氰化物符合《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提高200%标准的要求。车间预处理废水中的总汞、总砷排放浓度符合《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要求。 |
| 1 | 大气治理设施 | 有组织排放的燃柴油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油锅炉”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硫化氢、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中药提取车间中的醇沉有机废气、浓缩乙醇不凝气、回收塔乙醇不凝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同一套“水喷淋+除湿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塔”预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干燥粉尘经干燥箱自带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中药异味、出渣恶臭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燃油锅炉废气通过1根39m烟囱(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药渣库封闭设置,药渣散发的恶臭异味经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DA005)排放。人工拣选及切药的粉尘大部分自然沉降,少量无组织排放在车间;烘干采用密闭干燥箱,烘干过程产生少量粉尘、中药异味,无组织排放在车间。磨粉粉尘经雷蒙磨粉机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在车间内;中药粉碎机设置在独立的全封闭操作间,粗碎粉尘经整层负压抽吸,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粗碎操作间内设1台移动布袋除尘器及时清理地面积灰。称量配料粉尘:各制剂车间设单独称量室,称量配料粉尘设负压收集罩收集后,引至除尘间滤筒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再经车间新风系统过滤净化后,从车间顶层的百叶窗式排气口排入大气。上料粉尘:各制剂车间的上料粉尘通过真空上料机自带的二级过滤系统过滤净化排放,再通过车间新风系统过滤净化后,从车间顶层的百叶窗式排气口排入大气。混合(初混、二混、总混)粉尘、分装/包装粉尘:各制剂车间的混合、包装粉尘经混合机和分装/包装机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通过车间新风系统过滤净化,从车间顶层的百叶窗式排气口排入大气。颗粒剂干燥、整粒粉尘:颗粒剂干燥粉尘经沸腾干燥机自带的高效脉冲布袋除尘过滤器过滤后,通过车间新风系统过滤净化排放,最后从车间顶层的百叶窗式排气口排入大气;颗粒剂整粒粉尘经整粒机自带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后排放,再通过车间新风系统过滤,最后从车间顶层的百叶窗式排气口排入大气。配液异味、过滤异味、计量及灌装异味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乙醇、柴油储罐呼吸废气无组织排放。 |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监测值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组织废气中的油烟监测值、处理效率均可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有组织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林格曼黑度监测值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油锅炉,臭气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硫化氢监测值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监测值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厂界四周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 | 通过优选设备、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厂界N1-N4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N5-N6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不合格药品检验废液、研发废液、消毒剂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废活性炭、废试剂瓶/破损器皿、废过滤芯、西药原料药废包装袋、废机油、废乙醇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前处理车间及提取车间沉淀池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先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危废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果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若为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处置;若鉴别结果为危险废物,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中药饮片、中药提取渣、颗粒剂及散剂车间的收尘交由******公司处置;粉碎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等一般原辅料废包****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已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检验工序、研发工序外委操作,不在厂内进行,无不合格药品检验废液、研发废液、废试剂瓶/破损器皿等固体废物产生。消毒剂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废活性炭、废过滤芯、西药原料药废包装袋、废机油、废乙醇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前处理车间及提取车间沉淀池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先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中药饮片、中药提取渣、颗粒剂及散剂车间的收尘交由******公司处置;粉碎车间除尘系统的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等一般原辅料废包****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 1 | 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项目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确保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出厂外。 | 已落实企业内的应急措施要求,建立完整的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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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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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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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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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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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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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