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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政府批准,决定收回**县汇源选矿厂位于大厂镇新公路旁土地面积为661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性质为划拨,证号为丹国用(2001)第****112045号。
请土地权利人(或相关委托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申报权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申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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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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