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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商贸****公司
质疑人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明月东路8号民族风情街南地块项目C12号楼七层7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平
委托代理人:罗钧豪
联系电话:150****8742
邮编:530000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11时50****公司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一站式”****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逐项回复。
事项1:详见质疑函附件
回复质疑:**壮族自治区****公司和中****公司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两个单位的负责人并非同一人,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因此上述两个投标单位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所规定围标串标的情形。贵公司现有证据****公司涉嫌串标围标;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事项2:详见质疑函附件
回复质疑:经查询,**壮族自治区****公司和中****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显示,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或交叉持股关系,彼此为独立法人主体,财务、业务及管理决策均独立运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所规定围标串标的情形。贵公司现有证据****公司涉嫌串标围标;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12月2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