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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然资发〔2025〕19号
**县****公司:
****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面积为77280.3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因市场行情及资金短缺等原因,**县****公司无力继续对该地块进行开发,2025年9月30日**县****公司向我局出具了《关于退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申请退还77280.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针对****县政府提交了《****关于收回**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E01-03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依自然资呈〔2025〕59号)。
依据《****办公室关于同意****收回**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E01-03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依政发〔2025〕77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偿收回你单位位于**省齐齐****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单位将对以上处理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天,如你方在公示期内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单位将直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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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