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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五村镇2025年市本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被投诉人 1 :百****人民政府
地址:**市**区五村镇五村街1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1609、1610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公司邮寄的关于“**市**区五村镇2025年市本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书,按规定程序认真进行了审查,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依托“**政采云”信息平台进行采购,本机关调取了“**政采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记录,****公司未通过“政采云”平台递交本项目的电子响应文件,未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公司不具备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公司的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