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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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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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2-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领创****公司

地址:**市**区三多路42号1栋二楼212号房

被投诉人 1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574室

被投诉人 2 :****医院

地址:**镇**路97号

被投诉人 3 :****

地址:******办事处屏风村黄莺岩村第四组11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新领创****公司对“****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检测报告无法满足采购需求要求,原材料检测报告达不到评分标准,中标供应商存在违反诚实信用行为。
2.投诉事项2:中标人得分(90分)不实,我公司对采购人、****采购中心****公司提出质疑事项2答复不满意。
审查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1
****机关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原件来源进行了查证、复核,确认检验报告来源确实存在不真实的报告结果。
综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充分,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对于小****委员会现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材质进行评判。****采购中心已经核实,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有小样评分错误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之情形。
综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真实有效,证据充分,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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