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社会监督功能(二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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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社会监督功能(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小学幼儿园“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社会监督功能(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小学幼儿园“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社会监督功能(二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19号**苑B幢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在本次采购文件中得“供货能力”评分条款规定:“承诺完成时间最短得5分,第二名得3分,其余时间得1分。承诺供货时间以‘天’为单位,以投标人提供承诺内容为准,不提供承诺不得分。”我司认为,该评分标准横向对比存在排他性、歧视性及不合理限制竞争的情形,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集约化平台”是由中国电信承建并运营得平台,其系统架构、数据接口、技术标准等均由电信主导设计。因此,电信在对接该平台时具备天然的技术独占性和时效优势,可无条件实现“最短时间”接入,而其他投标人(如我司)需额外协调接口开发、协议适配、测试联调等环节,客观上无法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最短时间”。该条款以“承诺时间最短”作为最高得分标准,实质上将技术对接的客观难度差异转化为评分差异,使得电信能够凭借其建设方身份轻易获得最高分(5分),其他投标人无论技术能力多强、服务方案多优,均无法在时间承诺上与之匹敌。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修改评分标准,取消以“承诺时间最短”作为高分依据的评分方式,改为设置合理的时间范围。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的评分办法主要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其中,综合评分法是最常用且灵活的一种方法,它允许采购人设定多种评价因素,并分配相应的权重,以全面、客观地评价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投标方案的优劣。本项目由于受采购环境的限制,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能够及时提供服务及处理后续问题,故而对供应商的供货及服务能力做出评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的评分办法主要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其中,综合评分法是最常用且灵活的一种方法,它允许采购人设定多种评价因素,并分配相应的权重,以全面、客观地评价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投标方案的优劣。 对供应商供货能力的要求,反映出了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实施进度的承诺和保障能力。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接入“**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集约化平台”,因采购环境受限,对供应商后续提供服务能力的要求更为突出。及时的交货、对接、服务对于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因此,将交货时间纳入评分体系,可以激励供应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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