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水利局行政审批结果

审批
安徽-阜阳-颍泉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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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标题: ****行政审批结果 文号:
信息来源: ****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2-02 发布日期: 2025-12-02
****行政审批结果
发布时间:2025-12-02 16:32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泉水保〔2024〕101号 **市****基地(标准化厂房)项目(二期) 普通 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45hm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7、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基本同意借方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协议履行相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下一步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下阶段要做好监测工作,突出监测重点,细化监测内容,并按规定向我局报送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进度。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78.8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5.832万元)。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及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

**市******公司 ****1204MA2NEC3T7M 郭砚君 2024/12/5 2027/12/5 **** 0 341205 2024/12/5
泉水保〔2024〕105号 **区文曲家园项目 普通 基本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82hm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办 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 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 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 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借方来源方案和余方处置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市****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格式电子版一 份)。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 设质量和进度。

按规定接受**市****监督检查。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 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 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

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 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 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 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 用。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 ****1200MAD5P07T3D 李雅文 2024/12/30 2027/12/30 **** 0 341205 2024/12/30
泉水保〔2025〕15号 ****基地项目 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91hm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2%、土壤流失控制比1.2、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基本同意借方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协议履行相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安排。下一步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管理工作,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下阶段要做好监测工作,突出监测重点,细化监测内容,并按规定向我局报送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18.6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3.44万元)。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及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

****公司 ****1200MAD531YA2Q 付前程 2025/1/15 2028/1/15 **** 0 341205 2025/1/15
泉水保〔2025〕25号 **路等11条道路项目 基本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7.64hm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办 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 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 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 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借方来源方案和余方处置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市****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 设质量和进度。

按规定接受**市****监督检查。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 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 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

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 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 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 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 用。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市颍****管理中心 123********074089W 陈亚 2025/3/17 2028/3/17 **** 0 341205 2025/3/17
泉水保〔2025〕43号 易牛天下寄养牛舍项目 基本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8.90hm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二级标准。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2%、土壤流失控制比1.5、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7%。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市****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 格式电子版一份)。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按规定接受**市****监督检查。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

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 ****1200MAD531YA2Q 付前程 2025/4/30 2028/4/30 **** 0 341205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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