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项目(施工)补充通知(三)
招标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一、****农贸市场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编号:****)的补充通知(三)公布如下:
根据《****建设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5〕17号)“****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废止。”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删除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15“根据《****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文件规定,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资质处于资质整改期内作为否决投标情形,但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完成资质整改工作,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2、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29.1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3、 删除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34.2.14“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4、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7“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5%,**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7.5%,其他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修改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中标合同价的10%。”
5、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修改如下:标书代写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24个月,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以乙方递交经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如经整改后验收合格则按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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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中标合同价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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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分包 |
3.5.1 |
本工程允许对工程****工程部分进行分包,但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审批同意。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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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超过10%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确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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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价款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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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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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1 |
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