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前社区新农贸市场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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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项目(施工)补充通知(三)

招标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一、****农贸市场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编号:****)的补充通知(三)公布如下:

根据《****建设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5〕17号)“****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废止。”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删除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15“根据《****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文件规定,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资质处于资质整改期内作为否决投标情形,但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完成资质整改工作,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2、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29.1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3、 删除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34.2.14“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4、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7“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5%,**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7.5%,其他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修改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中标合同价的10%。”

5、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修改如下:标书代写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合 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5.2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24个月,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以乙方递交经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如经整改后验收合格则按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准。

2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中标合同价的10%。

3

分包

3.5.1

本工程允许对工程****工程部分进行分包,但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审批同意。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

逾期竣工违约金

7.5.2

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超过10%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确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

5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7.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价款的10%。

6

预付款额度

12.2.1

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的 20%。

7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5.3.1

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5年12月2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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