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环城路以北、伯坚大道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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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大余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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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环城路以北、伯坚大道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江****公司五里山选矿厂(以下简称“五里山选矿厂”)位于**省**市**县环城路以北、伯坚大道以西,地块中心点坐标为114.34346°,25.37523°。**山钨矿作为中国最早发现和开采的钨矿之一,1908年发现钨矿**,早期以民窿手工开采为主。1953年国家启动大规模地质勘探,1954年整合民窿为国营矿山,1956年在苏联技术援助下完成选矿厂设计并动工建设。1959年10月,选矿厂与采矿、运输系统同步建成,形成日处理原矿2250吨的中型矿山规模,1960年4月正式投产。1970年代后,通过持续技术改造,采选日处理能力逐步提升至3000吨以上。1994年,因矿山**逐渐枯竭,**山钨矿尝试转型,但转型失败,随即逐步停产。2002年4月,因**枯竭,五里山选矿厂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将矿山有效资产实行改制,重组为江****公司,实际也未运营,2003年至2022年间断续租赁给不同企业或个人从事生产、仓储、物料等使用。2022年后因环保督察问题租赁企业逐步退场。截止目前除拟保留为矿山遗址公园的几栋建筑(非租赁企业范围)外,其余建构筑物、设备及管线均已基本拆除。根据**县城市总体规划,五里山选矿厂规划为规划为工业用地、****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防护绿地等,属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

2022年8月4至5日,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公司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了五里山选矿厂存在一些生态环境问题:江****公司对五里山片区承租企业长期只租不管,部分承租地块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严重,昌润矿业租赁区域、精选厂污水处理池旁边空地、三宇尾矿加工地等地块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公开招投标后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五里山选矿厂中的租赁企业的使用范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后续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为避免调查区域过于碎片化,本次调查将租赁企业使用范围及其可能的影响范围融合为一个地块,即**县环城路以北、伯坚大道以西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本地块总占地面积约205489.50m2(折合约308.23亩),中心坐标为114.34338°,25.37428°,各租赁企业的位置详见2.4节,五里山选厂红线范围内的剩余区域则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根据国家及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导则的要求,成立课题组,开展了地块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污染识别等调查工作。本次调查为参照国家及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涉及辐射状况调查。调查过程简述如下:

(1)污染识别:通过对该地块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等相关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确认该地块部分区域土壤存在疑似污染可能性,主要污染途径为本地块及周边企业历史生产活动中的污染物通过大气、地下水、人类活动等途径迁移,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结合地块及周边地块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分析工作,本项目土壤及底泥检测因子确定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标准中的基础45项+{ pH、钨、锰、钼、锡、总铬、锌、铝、锑、钴、铍、钒、铊、氨氮、氟化物、硫化物、氰化物、甲醛、石油烃(C10-C40)等19项}共64项。

地下水监测项目为: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基础37项+{钨、钼、锡、镍、总铬、锑、钴、铍、钒、铊、苯并[a]芘、二甲苯、甲醛、石油烃(C10-C40)等共14项}共51项。

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地表水常规因子(23项:+{钨、锰、钼、锡、镍、总铬、铝、锑、钴、铍、钒、铊、苯并[a]芘、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共17项}共40项。

(2)方案评审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成果,我单位制定了第二阶段的工作方案,为确保工作方案符合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组织了专家承租企业中的2家“6+1”地块(原******公司地块、原大****公司地块)进行了方案评审会 。

(3)采样分析

①土壤监测点: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进行疑似污染区域与非疑似污染区识别,本地块经过前期调查与访谈,能清晰界定地块**面布置及范围,但地块情况较为复杂,区域之间互相影响,本次调查将整个地块视为疑似污染区,在此基础上采用“系统布点法+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按40×40m进行网格划分,结合生产功能布局,布设145个柱状样点(T1-T145),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密度为1550m2 /个,满足最低 40m×40m 的布点密度要求。

在地块东南西北侧边界外各布设3个土壤对照点,场地外共12个对照点BS1~BS12。土壤共采集样品(含平行样品)

②地下水环境监测:在地块内布置24个地下水监测井(因地势原因4个地下水井无水,采集20个地下水样品),在地块地下水上游布置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井。共采集21个地下水样品。(含平行样品)

③地表水及底泥环境监测: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在地块内共布设8个地表水及8个底泥点位(1个地表水点位无底泥),分别采集8个地表水样品及7个底泥样品。

(4)检测分析结论

①本次调查中,本次调查检出的污染因子为:砷、汞、铅、镉、铜、镍、总铬、锌、锰、锑、钴、钼、钒、铊、铍、氰化物、氨氮、硫化物、氟化物、甲醛、pH值、石油烃(C10-C40)、钨、锡、氯仿、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1,1,2-三氯乙烷、氯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对比《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二类标准筛选值及推导值分析可知,砷、铅、镉、镍、锌、锰、锑、钴、钼、铍、氟化物、钨等因子超出《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二类标准筛选值要求。

②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地下水样品的部分检测因子的部分点位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要求,总体来看地块内地下水受到了企业及周边企业污染。超标指标有: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浑浊度、耗氧量、铁、锰、铝、钠、铅、镉、镍、铊、钴、铍、钼、锑、铜、锌、砷、钨、硫酸盐、氟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③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地表水样品的部分检测因子的部分点位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类水质标准要求,总体来看地块内地表水受到了企业及周边企业污染。超标指标包括:总磷、总氮、锰、镉、铊、铍、钼、锑、砷、粪大肠菌群存在不程度超标;底泥样品中的砷、铅、镉、锰、钼、铊、铍、钨、氟化物等因子不满足《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二类标准筛选值要求。

(5)调查结论与建议

在本次地块初步调查中,土壤、地下水样品、地表水以及底泥等样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的评价标准,本地块为污染地块,应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

加强本地块的环境监管力度,设置围挡,严禁堆放外来废弃物、渣土、外来的建筑与施工垃圾以及生活垃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切断一切可能加剧本地块污染的潜在途径。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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