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银行****公司拥有的**力泉****公司等4户不良贷款债权 | 挂牌价 | 55,000,000.0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债权基本信息 | |||
| 标的状态 | 其他 | ||
| 其他情况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2-03 | ||||||||||
| 挂牌公告期 | 7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应在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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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 2.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 3.意向方的****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 4.意向方注册报名则视同其同意在成交后与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并按约定享有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 5.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如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应当于报价活动结束之日起【2】个工****交易所有限公司、转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并在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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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 的 具 体 信 息 本次拟转让的标的为【****银行****公司】拥有的【**力泉****公司等4户】不良贷款债权(下称“标的债权”或“交易标的”)。截至【2025】年【11】月【04】日(下称“基准日”),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为【525,566,970.67】元,应收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7,930,187.79】元,催理相关费用合计【3,460,336.89】元,本息费合计【596,957,495.35】元。 标的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交易采取结构化转让(即受让方反委托转让方进行**清收模式),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委托处置协议》,由受让方委托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进行**清收处置。意向受让方注册报名后,由交易平台意向受让方提供《资产委托处置协议》文本。其中,基本要素包括: 1、反委托期限不低于3年; 2、反委托清收目标不设置年度考核要求; 3、银行端超额清收分配比例不低于7成,其****银行累计清收款项超出反委托清收目标【即,债权收购成本+累积计算的期间收益后的目标金额+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前述反委托期限内年化目标收益率为不高于6%】。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司法催收进程为: □未起诉/未申请仲裁 √诉讼中/仲裁中,未判决/未裁决(**力泉嘉、**力高、**美思) √已判决/已裁决(未生效)(**市天达) □已判决/已裁决(已生效),未执行 □已判决/已裁决(已生效),执行中(包括本次执行终结) 交易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转让方另行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如有)。 其他披露信息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标的债权,对标的债权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揭示详见附件【《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具体名称以转让方与成交方实际签订的交易文件为准,下同)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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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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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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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不收取保证金 | ||||||||||
| 交纳时间 | -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标书代写 | -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 | ||||||||||
| 处置方法 | -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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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先生、黄小姐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96100转分机号612、134****0652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