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永济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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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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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省农村村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成区东起东外环路,西至黄河大道以西1000米;南起中条山以北,北至运风高速公路。具体****开发区、**街道七社村、赵伊村、赵杏村、晓朝村;**街道小张村、李店村、庄子村、水峪口村;**街道四冯村、孙李村、**村、赵坊村。
第三条 本办法适****基地上的**、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 建成区自建房 )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建成区自建房坚持满足自住需求,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自建房管理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 自建房规划申请审查

第五条 建成区自建房规划审批以户为单位申请、组级讨论公示、村级审查、****办事处初审,****管理局审核。
第六条 ****办事处******局的指导下,对建成区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服务。
第七条 建成区自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基地上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建筑风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基地建房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建设行为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用地需经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并出具意见。纳入建成区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河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范围的自建房申请不得受理。
第十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办事处提交开工登记表。****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开工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三章 自建房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建成区自建房****基地上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绿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沿街自建房严格按照《**市沿街自建房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风貌街区,其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层数、高度、色彩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十二条 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村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市处于8度抗震设防烈度区域,自建房的结构应采取圈梁、构造柱等措施保证房屋整体性,满足抗震性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等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验收规范。
第十四条 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夹芯层或复合保温层的彩钢板建筑材料。
第十五条 具体建房标准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04/T416-2020《****基地自建房住房技术指南(标准)》。

附件:**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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