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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刚 |
| 159****5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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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业务事项 案件1:我司与****公司工程爆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涉案标的为254606.4元)。 案件2:我司与******公司工程爆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涉案标的为42765.68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1.**远洲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0日,****公司(以下简称“远洲矿业”)与我司签订《工程爆破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司为其卢****公司铁板沟石英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q1系统项目提供爆破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实行按月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日,甲方在每次计价结算时扣除乙方当期实际使用的爆破器材费并出具结算单,甲乙双方签认后作为结算依据;乙方依据签认的结算单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后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完成了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内的三个月(5月、6月、7月)工程施工,并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61699.2元,我司也向其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发票,但远洲矿业实际支付金额人民币107092.8元,欠款金额人民币254606.4元。经我司多次催促,远洲矿业始终推诿拒付。 2.**广宇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0日,******公司与我司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司为其******公司**“四好”农村公路县道官会线(官庄-会里)改造工程提供爆破服务。合同约定:“工程量以甲乙双方现场实测签字确认的数量为结算依据(爆破单价10.5元/方),甲方应在当次爆破前支付乙方当次爆破所需要的火工品材料款,待清运完成后,根据测量方量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当次爆破工程款交付给乙方;乙方依据签认的结算单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发票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完成了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内工程施工,并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65.68元,我司也向其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发票,但**广宇实际支付金额人民币960000元,欠款金额人民币42765.68元。经我司多次催促,******公司始终推诿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