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关于2025年11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吉林-通化-辉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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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关于2025年11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5-12-03

公告〔2025〕11号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1月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5-****228(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 真:0435-****099

通讯地址:辉****镇东**街53号

邮 编:1351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批复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时间

1

关于辉******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环审字〔2025〕24号

2025-11-14

辉环审字〔2025〕24号

关于辉******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辉******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建设地点位于辉****镇**村。项目占地面积为7626.1㎡。****搅拌站生产线、碎石料场、导热油炉房、储罐区、办公区、化验室等。建成后年生产沥青混凝土35000t。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储料仓按照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防渗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K≤1×10-7cm/s;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及储罐区按重点防渗区建设,防渗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烘干筒加热粉尘及燃油烟气采取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矿粉筒仓粉尘自带单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于地面15m的筒仓口高空排放;烟尘、SO2 、NOX、沥青烟、苯并芘、非甲烷总烃等废气排放浓度需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废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需达到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粉尘采取苫布遮盖和洒水的方式抑尘,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需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骨料、化验室废试样。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清运;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生产;不合格骨料外卖铺路;****建材厂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油桶、隔油废油,均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前在厂区内的堆放、贮存场所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贮存有关要求设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设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固废的暂存工作,要有合适的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必须做好防渗、防漏、防晒、防淋等工作。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5年11月14日

( 初审:柳琪 复审:李东华 终审: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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