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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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 **** 政府部门 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政府制定,财政厅、省林草局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川财税〔2023〕20号 属地税务部门征收
2 **** ****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 ****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 **** **** 政府部门 非采购、非招投标
项目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非采购、非招投标项目顺利实施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确定
5 **** **** 政府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高寒草甸2900元/亩;山地草甸2900元/亩;低地草甸3000元/亩;热性草丛2800元/亩;热性灌草丛2800元/亩;暖性草丛2900元/亩;暖性灌草丛2900元/亩;干热稀树草原2900元/亩;人工草地3000元/亩。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662号) 属地税务部门执收
6 **** **** 政府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调运检疫、产地检疫 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执行 政府制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植物检疫条例》《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该收费项目目前暂停征收
7 **** **** 政府部门 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信息公开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8 **** **市**区国土勘测队 企业 测绘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不动产登记勘测定界测绘、规划定桩放线、临时施工控制点、规划竣工验收测绘、小规模地形测绘。 不动产登记勘测定界测绘,含地籍部分204.58元每亩,房产部分1.5元每平米。规划定桩放线,1500元每4个点。临时施工控制点500元每个。规划竣工验收测绘1.5元每平米。小规模地形测绘130元每亩。若多测合一价格适当下浮。 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结合市场调节价

9 **** **** 政府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件
2.非住宅:550元∕件
3.证书工本费:10元/本
4.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政府制定,发改委、财政部 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3.《财政部 ****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财政厅 ****委员会关于明确易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13号)

10 **** ****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政府制定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条例》;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省实施办法》

11 **** ****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政府制定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
8.《****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
9.《**省实施办法》;
10.《****总局****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税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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