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山新材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4MADMDXT9XN):
你单位报来的《****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一期)年产30万吨煤制氨、45万吨双氧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我局按相关规定对该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一期)年产30万吨煤制氨、45万吨双氧水项目为**项目,本项目拟建场址位于****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建设场地内,属于一体化项目的一部分。一体化项目所在地为**省****经济开发区,地处**省**市**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湖坝村、安乐村、大营村,位于**县**北方向约30km。****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5°44′9.77″,北纬26°53′15.23″。整个项目位于**省******工园区内,****园区道路经过,对外交通较为方便。****车站北站22.77km,交通较为便利。
方案复核后,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4.64hm2,全部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的临时施工营地依托一体化项目(一期)年产60万吨磷酸铁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5.51hm2,因此不再计入项目占地。因此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4.64hm2,均为永久占地。
项目新增表土7112m3用于项目建设后期的绿化覆土。因此项目建设共开挖土石方47054m3(其中土方14116m3,石方32938m3),回填土石方54166m3(其中土方土方14116m3,石方32938m3,表土7112m3),表土7112m3来源于场平工程剥离的表土。
根据主体设计成果,项目不涉及拆**置与专项设施迁改建。
项目建设总工期为12个月,计划2025年11月开始建设,预计2026年11月完工。项目总投225452.8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含增值税)217008.37万元,建设期利息6075.9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368.52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确定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均为永久征地,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4.64hm2。
(三)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生产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577.020万元(主体工程已计列水保投资431.926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45.09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449.670万元,植物措施费14.115元,临时防护措施30.440万元,独立费用36.297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9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9.750万元),基本预备费4.93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1.568万元。
(六)项目后期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和回覆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道路旁边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并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细化到施工图上,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
(二)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提高水土**利用效率,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推进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stbc.****.cn:8081/)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等资料。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通过**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stbc.****.cn:8081/)提交监理实施细则、月报和总结报告等资料。
(六)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
四、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依法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单位为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方式为自****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本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41.568万元。应于项目征用地结束后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逾期或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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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