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03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珍珠棉包装材料加工项目 | **省**市**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 | **** | 建成年产珍珠棉包装材料20吨的生产能力。 | **新****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肥田,不外排。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源于黏合和封口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营运期黏合、封口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热熔胶使用过程废气、胶粘合及封口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固定噪声源为横竖分切机、立切机、裁切机、开槽机、冲压机、空压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项目营运期厂界声环境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固体废物为边角料。外****公司综合利用;废热熔胶包装、废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劳保用品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固体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
| 2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项目 | **市**县陈师街道工业集中区** | **绿涟****公司 | 项目建成年收集各类、处理危废5000吨的小微收集企业。 | **新****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不新增员工生活污水,现有项目生活污水依托集中区公共厕所的公共化粪池处理,****办公室安排人员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废气碱液喷淋设施吸收液循环使用,吸收液更换产生的喷淋****管理处置。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恶臭废气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采取整体负压吸风系统收集后经1套“1级碱喷淋+除雾器+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个15m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有组织、表2中厂区内无组织、表3中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值、表2中的排放标准值。 3.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噪声、叉车运行噪声以及风机噪声等。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中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废拖把、喷淋废液及废包装、生活垃圾。其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其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废拖把、喷淋废液及废包装属于危险固废,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