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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5********361234J | 建设单位法人:陈玉兰 |
| 杨小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玉蟾街道玉蟾大道333号 |
| **省**马溪河毗卢镇河滩口段防洪治理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10-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 |
| 经度:105.68268,105.67974,105.67004 纬度: 29.25347,29.25053,29.253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28 |
| 泸市环**建函〔2024〕1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995.42 |
| 38.54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5********361234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25********361234J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公司 |
| ****1500MA66NCAQ8J | 竣工时间:2024-12-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cepc.****.cn/#/login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省**马溪河毗卢镇河滩口段防洪治理工程位于**毗卢镇,综合治理长度6.2km,其中**堤防4.114km,河道清淤4.9km,河道清障1.3km。****水库溢洪道出口下游40m处(桩号河0+000.00,X:****308.4057、Y:566996.2807),终点为螺马桥下游200m处(桩号河6+200.00,X:****439.1533、Y:563844.5805)。 | 实际建设情况:**省**马溪河毗卢镇河滩口段防洪治理工程位于**毗卢镇,综合治理长度6.2km,其中**堤防5.563km,河道清淤4.9km,河道清障1.3km。****水库溢洪道出口下游40m处(桩号河0+000.00,X:****308.4057、Y:566996.2807),终点为螺马桥下游200m处(桩号河6+200.00,X:****439.1533、Y:563844.5805)。 |
| 1、堤防工程 变化情况:堤防长度有所增加,左岸堤防由2.089km增加至2.82km,右岸护岸由2.025km增加至2.743km。 变化原因:本项目原设计为左1、左2、右1、右2共四段,左1和右1段由于邻近观音桥(国家级文物龙桥)的原因取消了600m的堤防建设,另外由于耕地保护的原因调整了堤顶道路宽度,投资减少。为确保充分使用好项目资金,经设计变更审批后,将减少部分变更到上游实施,增加段分为左3堤和右3堤。虽堤防长度有所增加,但防洪治理工程总长度6.2km未发生变化。 2、河道清淤工程 变化情况:疏浚工程量由0.37万m3增加至0.55万m3。 变化原因:河道清淤过程中发觉淤泥堆积比预期严重,根据第三方竣工测绘数据可知实际疏浚清淤量有所增加,但河道疏浚长度4.90km未发生变化。 3、箱涵 变化情况:取消了箱涵建设。 变化原因:因原设计方案中箱涵邻近观音桥(国家级文物龙桥),文物古桥150米范围内禁止基建施工,因此取消了箱涵建设。 4、下河梯步、排水涵管 变化情况:下河梯步由16处增加至26处,排水涵管由16处增加至40处。 变化原因:由于堤防工程位置变化及长度增加,导致下河梯步、排水涵管数量随之增加,但下河梯步、排水涵管使用材料均未发生变化。 5、施工变道 变化情况:临时施工道路总长由2.09km增加至6.23km。 变化原因:由于堤防工程位置变化及长度增加,导致临时施工道路长度也随之增加。 6、施工临时占地 变化情况:施工临时占地面积由21.15亩(1.41hm2)增加至46亩(3.07hm2)。 变化原因:临时施工道路总长度变化导致施工临时占地面积增加,其他临时堆料场、施工生产区域及施工仓库、弃渣场等设施临时占地面积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河道清淤→河道清障→堤防(含施工导流围堰、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工程检查和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河道清淤→河道清障→堤防(含施工导流围堰、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工程检查和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避开雨季,选择枯水期采取围堰施工,做好施工导流及围堰排水工作,保护鱼类**;开挖土石方用于回填、绿化覆土等综合利用;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区域,竣工后恢复占地植被;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平整土地,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关于印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临时堆土场使用篷布进行覆盖;淤泥堆场晾晒不低于2天,及时喷洒除臭剂。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租用周边农户住房,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农户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堆料场四周设置临时排水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酒水降尘基坑排水、混凝土养护水经沉淀后用于酒水降尘;清淤底泥渗滤液经沉淀后排回河道,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排放达标且不扰民。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经收集后,转运至建筑垃圾堆放场;清淤淤泥含水率达到相关要求后与开挖弃方、沉砂池污泥转运至附近弃渣场处理;****维修厂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经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迹地的绿化恢复过程中已按要求采用**毗卢镇区域常见草种进行恢复(因河道管理要求,堤防岸边禁止种树)。施工结束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临时设施和道路已按要求全面拆除和封闭,其中施工临时道路在施工期结束后已按要求进行迹地恢复为堤顶道路;临时施工工区、临时堆料场已按要求拆除后进行恢复原状,并使用草皮进行绿化恢复。同时项目已按要求合理设置了临时堆料场,施工结束后已按要求完成场地平整,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均已清运出场,现已将土地交还给农户种植。施工单位已按照设计中的导流方案,在头年12月~次年4月枯水期阶段进行围堰施工;围堰拆除产生的土石方已全部进行回填,未堆放至河边影响河道水质。 2、①工地未裸露野蛮施工,施工场地定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风速四级以上未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施工工序,并对堆料区采取覆盖+喷雾等有效抑尘措施;②加强工程车辆、工程机械行驶路面扬尘控制,施工道路及场地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每天洒水4~5次;施工车辆物料运输采取篷布加盖防尘;③施工场地采取遮挡和洒水等措施抑制扬尘量;④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中,主要以柴油、汽油为燃料,并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检验,加强设备维修或淘汰;⑤淤泥晾晒恶臭通过定期喷洒除臭剂,将其影响最小化。 3、①施工期依托周边民房及餐馆,施工人员入厕废水利用周边居民既有化粪池进行收集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自行挑取作农肥;②基坑排水、混凝土养护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内洒水降尘;③施工期间未设置机修冲洗场所,****修理厂、洗车场进行,无冲洗废水产生;清淤底泥渗滤液经沉淀后排回河道。 4、①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项目施工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事先进行常规工作状态下的噪声测量,没有使用超过国家标准的机械设备,并加强设备维修保养,没有严重噪声污染的情况发生;②工程施工进行了公开张贴告示,告知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投诉电话、施工作业方式、施工时间、拟采取的降噪措施以及声环境影响的大致程度和范围,请受影响民众进行监督,避免发生扰民纠纷;③采取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教育,杜绝野蛮施工,粗放施工;④施工现场进行了打围施工;⑤施工期间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停止施工,中午12时至14时停止高噪声设备施工。 5、①生活垃圾采用袋装收集,交由项目所在**毗卢镇镇的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②开挖土石方在项目区内暂存,待项目建设完成后,部分回用于上部覆土使用,无法回用部分运至毗卢镇沙子坪村铺子嘴弃土场堆放,由其用于改良村内低产坡地的耕作层;清淤底泥全部经晾干后全部回填或用于复土还耕。 ③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对可回收的固废**化再利用,防止乱堆乱弃,影响周边的生态景观;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后,清运至**市政建筑垃圾堆放场进行处理。④废弃原辅材料分类收集,部分有回收价值的回收利用,没有回收价值的运至建筑渣场堆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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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沉淀池 | 基坑排水、混凝土养护水沉淀后回用,不排放 | 已按要求建设沉淀池 | / |
| 1 | 淤泥晾晒恶臭定期喷洒除臭剂;设置洒水车,在开挖集中的工段定期洒水降尘;设置车辆轮胎冲洗平台;使用优质燃料,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施工机械和车辆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尾气排放要求。 | / | 淤泥晾晒恶臭定期喷洒除臭剂,降低了淤泥恶臭对环境影响;设置洒水车,在开挖集中的工段定期洒水降尘,降低了施工扬尘对区域环境的影响;设置车辆轮胎冲洗平台,减少了运输车辆扬尘对区域环境影响;施工器械使用0#柴油作为燃料,并采取定期检查、维修的措施,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排放对区域环境影响极小。 | / |
| 1 | 敏感点隔声降噪措施,必要时对靠近场镇一侧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隔声屏障,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快施工进度;运输车辆经过敏感区应低速、禁鸣;加强文明施工等。 | / | 敏感点隔声降噪措施,施工期间对靠近场镇一侧设置了移动式隔声屏障,施工设备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同时按要求加快了施工进度;运输车辆经过敏感区时低速通过、禁止鸣笛;同时加强了施工管理。 | / |
| 1 | 本项目土石方开挖量为7.16万m3,利用石渣料回填总量0.5万m3,弃土6.6万m3。弃渣运至毗卢镇沙子坪村铺子嘴弃土场堆放。 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对可回收的固废**化再利用,防止乱堆乱弃,影响周边的生态景观。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后清运至建筑垃圾堆放场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施工区设垃圾桶,应定点收集,并实行袋装化,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本项目土石方开挖量为7.06万m3,利用石渣料回填总量1.97万m3,弃土量5.09万m3。弃渣运至毗卢镇沙子坪村铺子嘴弃土场堆放,由其用于改良村内低产坡地的耕作层。 已按要求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对可回收的固废**化再利用,防止乱堆乱弃,影响周边的生态景观。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后,清运至**市政建筑垃圾堆放场进行处理。 施工区已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桶,并采取定点收集措施,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1 | 永久占地恢复:在所有永久建筑完工后,应立即进行裸露区的植被恢复,包括开挖的坡面区域。 施工迹地的绿化恢复:施工结束后对堆土区、施工道路区、生产生活区、临时堆料区进行绿化,草种以乡土草种为主,采用混播植草,种植密度采用50kg/hm2。 临时占地迹地(包括临时便道)恢复:施工结束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临时设施和道路将全面拆除和封闭,应根据各处原有植被状况和植物立地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及时恢复。 近岸带浅水区可考虑种植挺水植物,如菖蒲、鸢尾、美人蕉、再力花等,宽度1m左右;适宜区域种植沉水植物,品种主要考虑狐尾藻、黑藻、苦草等。 | 在所有永久建筑完工后,施工单位已立即对裸露区进行植被恢复,包括开挖的坡面区域,截止于竣工环保验收阶段临时所有区域生态恢复情况较好。 施工结束后已按要求对堆土区、施工道路区、临时堆料区进行绿化,草种采用的是**毗卢镇乡土常见草种,采用混播植草方法,实际种植密度大于50kg/hm2。 施工期结束后已按要求将施工临时道路进行迹地恢复为堤顶道路,同时根据各处原有植被状况和植物立地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了及时恢复。 已由水利主管部门由另一建设项目落实了该河段浅水区挺水植物种植,不在本次环保竣工验收范围内。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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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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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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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避开雨季,选择枯水期采取围堰施工,做好施工导流及围堰排水工作,保护鱼类**;开挖土石方用于回填、绿化覆土等综合利用;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区域,竣工后恢复占地植被;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平整土地,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施工迹地的绿化恢复过程中已按要求采用**毗卢镇区域常见草种进行恢复(因河道管理要求,堤防岸边禁止种树)。施工结束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临时设施和道路已按要求全面拆除和封闭,其中施工临时道路在施工期结束后已按要求进行迹地恢复为堤顶道路;临时施工工区、临时堆料场已按要求拆除后进行恢复原状,并使用草皮进行绿化恢复。同时项目已按要求合理设置了临时堆料场,施工结束后已按要求完成场地平整,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均已清运出场,现已将土地交还给农户种植。 施工单位已按照设计中的导流方案,在头年12月~次年4月枯水期阶段进行围堰施工;围堰拆除产生的土石方已全部进行回填,未堆放至河边影响河道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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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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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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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