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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通过现场提交的关于贵隆高速智慧交通系统维护服务项目(两年)(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悉。
质疑事项:成交供应商为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成为成交供应商。
质疑答复:经核查,本项目存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十二条“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小组对项目开展重新评审,本项目原评审结果已变更。相关重新评审结果,详见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请你公司自行查阅。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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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