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乌江流域城南片区污水管网工程(二期)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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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乌江流域城南片区污水管网工程(二期)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彭水县乌江流域城南片区污水管网工程(二期)”答疑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21.5约定,中标人或其约定的**企业必须参与彭水县域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的竟拍。这严重违反中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请予以删除。

答:取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55页21.5中标人或其约定的**企业必须参与彭水县域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的竞拍。 ”条款。

质疑二:这个项目是中央国债资金项目,是国计民生项目,为什么还要配经营性土地,这是不是与国家相关政策是违背的,如果没有有违背,请招标方拿出相关依据出来。这种与经营性土地挂钩的做法,是与国家统一大市场和招标政策相违背的,请招标方考虑一下

答:取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55页21.5中标人或其约定的**企业必须参与彭水县域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的竞拍。 ”条款。

质疑三: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21.5”约定:“21.5 中标人或其约定的**企业必须参与彭水县域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的竞拍。”

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上述规定,严重危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超长期国债资金,国家对此类资金管理非常严格,按国家规定此类资金项目不能用于经营性项目,配地这一条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请将其相关部分予以删除。

答:取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55页21.5中标人或其约定的**企业必须参与彭水县域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的竞拍。 ”条款。

质疑四:工程保函业务广告:1、***2、***3、***。

答:此问题与本次招标无关,不予答复。

注:以上答疑内容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本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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