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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0MA2UGE6J7X)及委托代理人游明(身份证号:341********0272718)在参与**县七山乡庞沟村水毁道路建设项目(LZNQ-2025-YDZC063)的过程中,向我公司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显示:******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公司查证,**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显示上述企业并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这一事实与证书所载内容明确不符,且其委托代理人游明并未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不良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合法规范之信用评价原则,现经公司综合评议,一致同意******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游明的不良行为之情节已达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4级”指标,故将******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游明一并登记列入****供应商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禁止其参与****交易项目三年。
以上处理结果,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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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