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浙西大道建设工程(智慧大道至衢化西路)监理澄清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审定**工程造价为****61203元
2、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3改为“3.3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单个合同**工程金额在3亿元及以上的**或改扩建(不含养护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的施工监理业绩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监理业绩。【业绩证明材料:①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单②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③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四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主体签署合格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业绩项目名称未明确标注“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则依据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进行认定:当材料显示项目设计速度≥60km/h,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或一级公路(兼顾城市快速路功能)【注:须明确业绩中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或一级公路(兼顾城市快速路功能)部分的具体金额,金额未达到3亿元的不予认定】,如满足上述条件的即可认定为相关业绩。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注:1、业绩时间以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最晚的落款时间为准。2、合同金额以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业主证明中载明低的为准。3、如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则投标人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一方;
3、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8改为“3.8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以来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接过/√完成过)单个合同**工程金额在3亿元及以上的**或改扩建(不含养护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的施工监理业绩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监理负责人的监理业绩。【业绩证明材料:①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单②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③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四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主体签署合格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业绩项目名称未明确标注“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则依据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进行认定:当材料显示项目设计速度≥60km/h,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或一级公路(兼顾城市快速路功能)【注:须明确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或一级公路(兼顾城市快速路功能)的具体金额,金额未达到3亿元的不予认定】,如满足上述条件的即可认定为相关业绩。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注:1、业绩时间以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最晚的落款时间为准。2、合同金额以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业主证明中载明低的为准。3、总监理工程师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负责人的姓名需同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单或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体现;4、证明材料中总监理工程师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负责人姓名和身份信息有不一致的不予认可。5、如联合体参加只需提供一个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监理负责人业绩;
4、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监理业绩要求改为“(1)自2020年 10月 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完成过单个合同**工程金额在3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不含)的**或改扩建(不含养护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的施工监理业绩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监理业绩的得1分;投标人完成过单个合同**工程金额在50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改扩建(不含养护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的施工监理业绩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监理业绩的得2分,本项不累计计分,只计一个项目得分,同一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最高得2分。标书代写
5、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改为“(2)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负责人的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工程金额在3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不含)的**或改扩建(不含养护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的施工监理业绩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监理业绩的得1分;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理负责人的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工程金额在50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改扩建(不含养护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路的施工监理业绩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监理业绩的得2分,本项不累计计分,只计一个项目得分,同一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最高得2分。标书代写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本工程最终监理费改为“工程最终监理费:按监理工程项目施工审**算价×中标费率进行结算,中标费率(百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中标价 万元÷审定概算价(即80363.07万元)×100%= %。
7、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改为:
“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 第一次付款 |
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 |
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 |
| 第二次付款 |
工程量完成至**投资10%时 |
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0% |
| 第三次付款 |
工程量完成至**投资30%时 |
支付至合同价款的30% |
| 第四次付款 |
工程量完成至**投资50%时 |
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 |
| 第五次付款 |
工程量完成至**投资70%且桥梁主体工程完成时 |
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监理费的70% |
| 第六次付款 |
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及工程资料移交 |
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监理费的80% |
| 第七次付款 |
完成全部竣工结算 |
支付至最终监理费的90% |
| 最后付款 |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24个月)结束且项目竣工决算完毕(两者时间以长者为准) |
付清余款 |
注:1、上述表格支付比列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中标费率*施工中标价。
2、若中标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根据联合体协议各成员占比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相应的费用,联合体各成员需根据招标人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电子招标文件(即后缀为QZCF的文件)、招标文件正文已重新生成并上传,具体内容以本次生成的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更新。
9、原招标文件正文与招标文件澄清稿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澄清稿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2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