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环评) |
| 标题: | 【环评决定公告】关于****公司**市畜禽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文号: | 阜环行审函〔2025〕55号 |
| 信息来源: | ****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公司:
报来的《****公司**市畜禽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位于**市新马集镇,项目租赁******公司场地和标准化厂房,包含两栋标准化厂房和一栋配套服务用房及门卫用房,建设生猪、肉、肉羊屠宰生产线,****处理厂锅炉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屠宰加工60万头生猪、5万头肉牛、50万只肉羊生产能力。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和屠宰废水、车辆冲洗水等****处理站处理后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的三级标准和新马集镇申****处理厂接管浓度限值后,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新马集镇申****处理厂处理。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中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无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上述标准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要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控制;病死牲畜及相关固废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号)中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屠宰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营运期应加强各****处理站等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落实到位,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各类污染。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公司许可排放量以内。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分局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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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