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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华****公司
住 所:**市**区**南街9号院5号楼7层705
被投诉人1:****
住 所:**市**路9号
被投诉人2:****
住 所:**市东津新区汉水路1号东津商务大楼C座10楼
相关当事人:****
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浪潮路1036****科技园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受理了**华****公司对****开展的“**市“天地车人”一体化管控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
投诉人于2025年10月3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中标供****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气颗粒物量子探测激光雷达监测项目》业绩涉嫌造假。
投诉请求:****公司证明其业绩真实性;依****公司中标无效;依法做出后续处理,责令采购人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
三、处理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