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河橡胶坝水毁修复工程监理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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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橡胶坝水毁修复工程监理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日期: 2025-12-04 来源: 市水利局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8

第四章 评审方法 21

第五章 采购合同(草案) 33


第一章 磋商公告

按照《****水利局关于开展南河橡胶坝水毁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拟对****河橡胶坝水毁修复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河橡胶坝水毁修复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2.建设内容及规模:**市九华橡胶坝、雪峰橡胶坝、**橡胶坝、老鹰嘴橡胶坝进行坝袋更换维修及库区清理。

3.采购人:****。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市级财政预算。

预算金额:¥92843.35元(大写:玖万贰仟捌佰肆拾叁元叁角伍分)。

三、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供应商未被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

四、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项目公告期及报名时间:2025年12月4日9:00至2025年12月8日16:30(**时间)。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三)报名地点:****会议室(**市**东路一段659号市水利局8楼)

(四)报名时提交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鲜章,原件备查。

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 2025年12月8日16:00-16:30(**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12月8日16:30(**时间)。标书代写

六、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标书代写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七、磋商地点

****会议室(**市**东路一段659号市水利局8楼)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通讯地址:****会议室(**市**东路一段659号市水利局8楼)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39****957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低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92843.35元(大写:玖万贰仟捌佰肆拾叁元叁角伍分)。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并捺手印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水利局官网公告公示栏中予以公告。

6

磋商保证金

本次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7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8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银行转账方式全额提交。

9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水利局官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到采购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39****9577

领取地址:**市**东路一段659号市水务局8楼

备注:1.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授权代表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领取成交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其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明证件领取成交通知书。

10

供应商的

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

2.供应商对除上述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

3.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进行答复。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采购人享有。

注:①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②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须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11

供应商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时间

1.对磋商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标书代写

2.对采购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超过上述时限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2

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可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XXXXX(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一、报价函

XXXXXX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磋商,并自觉遵守磋商文件等相关规定,遵守采购规则,维护正常的采购秩序。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XX元(大写:XXXX)。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

3.我方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接受失信行为记录、曝光通报、一定时期禁入等相关处理:

(1)我方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标书代写

(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3)我方在磋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恶意质疑、投诉;向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我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5)因我方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5.我方同意本次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90天。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我方同意**有效期。我方如拒绝**响应文件有效期,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如同意**响应文件有效期,我方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项目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联系电话:XXX

联系邮箱:XXX

日 期:XXXX年X月XX日

注: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授权代表参加响应时,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则填写后页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3.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被授权人(即: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内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

兹声明:(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职务),为我方“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 项目编号 )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响应时适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响应时响应文件中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须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四、承诺函

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7.我单位未被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标书代写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五、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内容

采购要求

供应商应答

(响应/偏离)

备注

1

2

3

...

注:1.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应答,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2.供应商需逐条应答,并注明有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响应,供应商不得籍未做应答而拒不接受。

3.供应商需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供应商名称: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七、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八、其他资料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人员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评审。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4)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此之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及符合性审查

2.2.1****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具体详见评审表。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2.4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2.5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2.3 磋商

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递交响应文件签到顺序、现场签到顺序、现场抽签等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3.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3.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3.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3.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4 比较与评价。****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5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6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构应当根据****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购人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8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标书代写

(3)获取磋商文件的****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磋****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9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磋商文件规定。****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0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0.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0.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1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2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评审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

资格评审标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事业法人:提交“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其他组织:提交“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承诺函(详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之《承诺函》,不需单独提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3.2

符合性评审标准

响应文件份数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报价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采购内容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服务期限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其他实质性要求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注:1.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3.磋商小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采购人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4.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有实质性负偏离的。实质性负偏离是指磋商文件虽然没有列明为实质性要求,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且无法满足项目基本需要。磋商小组应当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项目的有效实施的原则进行评判,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实质性负偏离的,应当说明原因。

3.3 综合评审标准

综合评分明细表

条款号

因素

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3.3

综合评审标准

报价(30分)

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监理服务方案(36分)

1.质量控制方案(包括: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方案;②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的方案、实施巡视方案;③施工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认定;)

2.进度控制方案(包括:①审批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方案;②检查、分析施工进度计划、提出纠偏的方案);

3.造价控制方案(包括:①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审核批准方案;②工程变更评估、审核、批准工作的方案、处理工程费用索赔事件的方案);

4.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措施方案(包括:①合同内容信息核定方案;②施工过程中组织协调方案);

5.安全文明管理方案(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容、安全人员岗位职责;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③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控制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5条共12项内容、完整且符合项目实际的得36分,每有一项缺失的扣3分,每有一处阐述不明或不合理或内容针对性较差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注:内容有阐述不明或不合理或内容针对性较差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20分)

1.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资格得8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2分,本项满分10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资格得8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2分,本项满分10分。

注:①上述人员不重复任职计分,重复人员均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以上人员均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购买的最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最近六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连续缴费的社保是指从购买磋商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新聘人员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退休人员须提供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

履约能力(14分)

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每具有一个类似业绩的得7分,本项满分14分。

注:1.类似业绩是指水利工程类项目监理业绩;2.提供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时间为准。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小组成员进行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5 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5.6 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5.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6.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和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统一保管;

6.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6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人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6.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的请托。


第五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部

制定

****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本项目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酬金:(大写)(¥元 )。

六、期限

1.监理期限:以监理人实际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包含竣工后必要的服务期)为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5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 )

监理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不可抗力事件需由受影响方在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1.2.2条执行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及招标清单范围内全部施工阶段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参建各方关系。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本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我国现行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包括投资、质量、工期及安全控制,在委托人授权、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变更签证签字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履职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各1份,提供时间进场7日内,每个月30日提供监理月报1份,确定需要开专题例会的,于次月提供监理例会纪要1份。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本合同终止后5日内,同委托人当面现场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如逾期付款,委托人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第一次

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80%

X万元

第二次

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的20%

X万元

/

/

/

/

/

/

/

/

/

/

/

/

每次付款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予以付款。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

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期限**或因委托人征收补偿等其它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期限**,监理服务期顺延,酬金不予增加。

6.2.2因工程规模或投资额增加,导致监理延期的不再单独计算延期费用。

6.2.3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须委托人同意 。

9. 补充条款

(1)工程质量未经确认,支付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

附件1:

监理工作考核细则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为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细则。监理人同意遵守本细则并接受委托人的考核。

1 工作报备考核细则

1.1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 ****监理部,同时编制监理规划、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及各岗位职责要求报委托人审批,每逾期一日处以违约金200元,直到报备为止。

1.2.监理部进场后7 日内,****监理部工作流程、监理规划报委托人认可备案,以便工作衔接与检查,每逾期一日处以违约金200元,直到报备为止。

1.3领取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报批后5日内,监理人员编制工程监理细则提交委托人备案,每逾期一日处违约金200元,直到报备为止。

1.4监理人延期10 日仍未报备前述各条文件的,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2 人员安排考核细则

2.1监理部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监理规范、招标文件的规定,所有人员进场须与中标文件人员一致,****监理部组成人员。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如违反,更换总监的处违约金5000 元,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处违约金2000 元/人﹒次。

2.2监理部人员需挂牌上岗,如违反,每发现一次,处以违约金100元/人﹒次。监理部所有成员须人与证相符,且与nagr设主管部门的备案相符,如有违反,处以违约金1000元/人﹒次,并将不符的人员清退出场。

2.3****监理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中标文件约定人数(时段所有人员必须全部到位),每缺1人,处以违约金2000 元/人﹒天,直到人数达到要求止。连续一个月未达到人数要求,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2.4监理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员的考勤进行检查,总监在工程重要验收及重要会议时必须到场。监理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场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监理人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4 日(安排休息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离开工地超过1日,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

2.5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检查工地,如监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且没有正当理由时,处违约金2000 元。

3 监理资料考核细则

3.1 监理部应每周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并在会后24小时内整理例会纪要报委托人审批后下发,并对例会确定的事项按时落实到位,如违反每次处违约金500 元。

3.2监理月报应在次月5日前上报委托人,如违反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

3.3委托人将不定期抽查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安全检查台账;材料、半成品、设备进场记录,如发现未正常记录、记录不真实等,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

3.4监理资料收集及时、齐全,由委托人或质监方检查,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处违约金200—500元。

3.5所有监理人员签字资料应每周整理移交一份给委托人存档,严禁事后补签资料,否则每出现一份资料未及时移交或事后补签情形的,处以违约金500 元,事后补签的资料不予认可。

3.6监理人应每周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要求检查内容具体,明确存在的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未检查、无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违约金500 元。

4 质量安全考核细则

4.1现场旁站不到位,或者施工没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理工作,或者见证取样不到位,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并清退当事人。

4.2因监理人员失职发生质量事件(需返工或加固处理),或发生火灾,轻伤安全事故,每次处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委托人工期延误损失及相关经济损失;如发生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因监理人员失职发生质量事故,或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处违约金50000元,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4.3****质监站、安监站等)检查工地,给予监理人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地停工,处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4 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材料用于施工,或现场检测的抽检频率达不到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或试验、检测弄虚作假,或者未做到先检后用、漏检、检验资料不齐放行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同时应立即补检。

4.5 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中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及违章作业不制止、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或下发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未及时报告的,处违约金2000元,违反3次时,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4.6 监理人不及时审核承包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或审核不认真负责而造成事故的,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并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4.7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次处违约金50元,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人员的原因造**全事故或设备损失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8工程施工进度拖延超过10天,或者月施工进度未能完成月计划的70%,监理人未能提前预警并制定相应工期保证的调整措施,处违约金3000元。

4.9监理****小组,对本项目工程设计上存在的错、漏、不合理现象在施工前指出并协助解决,同时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疑难技术问题,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尽量为委托人节约投资,在技术可行的前提条件下如实现节约,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按节约投资额的5% 给予监理人奖励。

4.10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作业计划,监理人应认真审核并掌握现场实施情况,因监理人督促不力,工程延误且无详细信息数据记录造成原因和责任不明的,每次处违约金500元,并承担工程延误的责任。

4.11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签证、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人发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甲方为加快进度和现场文明而签发的指令等的实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超出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量,将监理人处以超出部分费用50%的违约金。

4.12项目隐蔽工程验收或主要部位验收,监理人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参加,否则,第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第二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第三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监。自第三次以后监理人仍存在以上违约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13对工程质量通病(缺陷)、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不能有效控制,在下次检查中重复出现时,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

4.14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监理酬金不增加(监理人不享有奖励),每延期一天,承担监理酬金每日1‰的违约金。

4.15保修期投诉率超过1.5条/户时,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承担监理酬金的1%—3%的违约金;

5 监理人廉洁要求

5.1不得向承包人****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等,如有发生处违约金20000元,同时该人员应予更换。

5.2 不得接受承包人(施工单位)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如有发生处违约金20000元。

5.3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 其他考核细则

6.1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报告,每逾期一日处违约金500元。

6.2委托人下达的指令,监理人员没有督促落实到位,处违约金500元。

6.3现场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现场工程师共同签认,如在计量工作中监理人员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处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7附则

8.1本考核细则第1条至第6条所述各款违约责任以及监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可累加计算。

8.2 本考核细则系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考核细则由双方盖章后即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A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一览表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1. 工程立项文件

1份

/

2.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份

/

注:监理人需要委托人提交的其他资料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附录B 监理人现场人员一览表

序号

监理人姓名

职位

证书号

联系方式

1

总监

2

专监

3

监理员

4

监理员

注: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必须与中标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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