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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头人民法庭审判综合用房项目地块位于**县寺头镇维九**侧、寺头石河以西、宫家庄村以东。项目总占地面积1973㎡,合2.96亩,****中心坐标为E118.42364°,N36.31701°。调查地块**寺头石河,西、南、北至宫家庄村集体用地。
调查地块权属**省**市**县寺****委员会,土地性质为农用地。2015年前,种植蔬菜大棚和绿化树木;2015年至今,地块闲置未利用,地表未硬化,覆盖植被。根据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拟建设****寺头人民法庭审判综合用房项目。
依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再利用,****委托****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10月,****对地块及周边环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历史至今未曾开展过工业生产活动,周边企业均为一般工业企业,废气、废水和固废按要求处理处置,对地块无污染风险。同时,利用手持式光谱分析仪、手持式VOCs检测仪在地块内布设8个快速检测点位、在地块外布设2个对照快速检测点位,各点位快筛结果无明显差异。
综上,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规划需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