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评审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4号令)、《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制度。
现对上述项目评审工作制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对本次公示的项目评审工作制度存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邮箱的形式向********管理科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应署实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我们将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并依照提出的意见建议合理的进行修改完善。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1日09:00时至2025年12月5日17:00时(周六和周日除外)。
联系邮箱:****@163.com。
附件:**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制度(试行)
附件
**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评审管理,保障项目设计科学合规、质量可控,提升粮食产能与综合效益,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依据《农田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4号令)、《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域内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改造提升)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评审活动,涵盖评审组织、专家管理、流程实施、结果运用等全环节。
第三条 主要原则
1.合规优先: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严禁违规建设形象工程、非农田设施等禁止性内容;
2.科学适配:结合本市水土**条件、生产实际及生态保护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可行;
3.公开公正:实行评审程序公开、专家选取随机、结果公示透明;
4.质量第一:聚焦“一平两通三提升”基本标准,严把设计质量关。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组织主体
****为项目评审牵头单位,委托****负责统筹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评审内容
1.设计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划、技术规范,是否基于实地测绘勘察成果,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建设方案:田块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防护生态、输配电等工程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满足集中连片、生产便捷要求。
3.标准合规性:是否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有无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或降低质量要求的情况;审核材料合理性完整性,征求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落实“**两确认六签字”机制。
4.概算编制:资金测算是否准确合规,投向是否聚焦核心建设内容;
5.效益分析:粮食产能提升、生态保护、农民收益等预期目标是否合理可行;
6.材料完整性: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签字确认手续是否完备。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回避
第六条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7名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精通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工程造价等领域专家。出现专家数量或专业无法满足评审需求的,邀请自治区直属单位和其他盟市相关专家。
****进行专家抽取工作,****管理科委派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农牧局****农牧局机关纪委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保障抽取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申报、设计、勘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评审。
第八条专家职责
专家需客观独立出具评审意见,明确合规性评价,对评审结论负责;参与现场核实或面对面质询,精准指出设计问题、缺陷并提出具体可操作的修改建议。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材料受理
旗(市、区)农牧部门报送经自审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申请后,市农牧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启动评审,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条 评审实施
1.文本审核: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核查合规性、科学性(评审专家应明确研判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深度、工程概算、支出范围、文本编制是否复核高标准农田相关制度文件要求);
2.现场核实:抽取30%的项目区开展实地勘察,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3.质询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与设计、申报单位质询,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结果判定
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类:
1. 通过:设计文件完全符合要求;
2.修改后通过:存在一般性问题,设计单位按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专家复核;
3.不通过:存在重大合规性问题或核心方案不可行,需重新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批复
1.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专家组组长将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成果报告电子版和初步设计文件电子版报送至****进行审核整理。
2.评审可行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经会议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六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纪律要求
1. 评审专家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信息和未公开材料;
2. 参与评审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干预评审过程,严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监督问责
1. 市农牧局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 对评审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设计单位因违规导致设计质量问题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农田领域其他项目评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