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镇江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丹徒区老便民河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审批
江苏-镇江-丹徒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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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分 类:
批复公告;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发布机构: ****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12-04
标 题: 关于****管理处(**市****管理中心)**区老便民河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管理处(**市****管理中心)**区老便民河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时 效:
关于****管理处(**市****管理中心)**区老便民河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市**区勤政路1号,****

镇徒环审〔2025〕43号

关于****管理处(**市****管理中心)**区老便民河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管理处(**市****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管理处(**市****管理中心) **区老便民河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高资街道老便民河两岸,整治范围西起梅家庄,北至长江(其中沿江公路以北、台泥桥以西属于**段,不在工程整治范围内)。工程主要内容为堤防加高培厚、防渗处理、护岸工程、填塘固基、防汛道路建设及建筑物配套等。

****发改委《关于**区老便民河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镇发改农经批〔2025〕93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冲洗、场地及道路清扫等,不对外排放;围堰内基坑排水经沉淀后引至施工段下游排放;生活污水均依托附近公厕、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厂。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严格规范施工行为,在省考断面附近施工时,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应提前配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编制断面水质保障方案,确保工程施工期间水质保持稳定;未经同意的,该段工程不得施工。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物料运输、装卸和临时堆场堆存等过程产生的施工扬尘,采取设置围挡、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和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附近敏感目标的影响。禁止夜间高噪声、高振动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且应公告附近居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贮存、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求,禁止在上述区域内设置取临时堆土场、拌合站、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轻施工造成的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绿化等生态恢复工作,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工程主体及配套临时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及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4年12月3日

抄送:**市******执法局、****研究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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