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涉及税费税率情况、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所涉税费开票情况(税种、税率等)。 三、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标的所涉税费税率、数量、现状为由拒绝签订上述合同。 四、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具体数量及物资现状以现场实物为准)。 五、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转让方对标的物拆除有特别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身具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拆除标的物,并将委托拆除合同和/或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 八、成交后,转让方将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注销登记手续。 九、渠北闸暂定于2025年12月中旬拆除,2026年1月中旬拆除完成,清安河穿堤涵洞暂定于2026年3月初拆除,2026年3月底拆除完成,拆除的涉及处置的所有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将存放在指定地点,转让方将提前告知受让方拆除的设备及设施存放地点。 受让方可以在相应工程拆除过程中及时进行资产清运,但必须在相应工程拆除完成后10日内完成所有资产的清运工作。 十、土建施工单位拆除后报废物资临时存放点紧邻拆除现场。现场移交报废物资为土建施工单位自然拆除状态,存在二次混凝土破碎和钢筋切割可能。有进出场施工便道可以与土建施工单位协调使用但不得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十一、具体资产请以现场查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拆除资产可利用数量进行总价报价,以报价总价参加竞买。 十二、因工程拆除实施周期较长,一切以工程现场实际进度为准,受让方需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或市场波动导致的材料价格变动。 十三、本次转让转让方提供财政非税票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