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宜审〔2025〕9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河池富盛石业有限公司-宜州区三岔镇红社饰面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河池-宜州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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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4日
标 题:河环宜审〔2025〕9****环境局关于******公司-**区三岔镇红社饰面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河环宜审〔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
河环宜审〔2025〕9****环境局关于******公司-**区三岔镇红社饰面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12-04 16:40


河环宜审〔2025〕9号

****环境局

关于******公司-**区三岔镇红社饰面用

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公司-**区三岔镇红社饰面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公司-**区三岔镇红社饰面用灰岩矿项目位于****市**区三岔镇红社村境内,该矿山于2024年1月12日获得我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文号:河环宜审〔2024〕1号),为优化生产,企业在现有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增加破碎生产线,生产建筑石料灰岩片石、石碴、石粉等产品,新增破碎生产线将导致粉尘排放量增加10%以上,且设计开采面积、开采规模、开采标高及工业场地均有变动。该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现申请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司-**区三岔镇红社饰面用灰岩矿项目重新报批后,**面积为0.1589km2,设计开采面积0.1135km2,开采标高为+379.4m~+200m,**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8°57′9.191″,北纬24°27′21.171″;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灰岩,生产规模为42.0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项目产品方案为:年产饰面用灰岩规格成品荒料35.7万吨,年产建筑石料灰岩片石、石碴、石粉6.3万t;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采**工作平台、破碎生产加工区,矿山值班室、材料库空压房、配电房、矿山公路、排渣场、表土场、堆料场、矿山道路、储油库等并配套相应的环保措施,除破碎生产加工区尚未建设外,原批复内容已开工建设,但未投产。厂区内不设置炸药库。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1.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56%。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要求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开挖、凿岩、钻孔、切割、荒料加工整形等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湿式作业,对工业场地及堆料场和排渣场采取适时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爆破过程粉尘应通过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避开大风天气,爆破前对预爆区进行洒水湿润矿石,爆破后对爆堆洒水抑尘,减少粉尘的产生和逸散;**内应配备雾炮机,对易产尘工序及时喷淋降尘;运输车辆进出**均应进行冲洗,装载石料的车辆应加盖帆布等铺盖,防止石料散落、起尘;项目破碎加工生产线设置于封闭厂房内,破碎、粉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采取相应措施后,确保厂界外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荒料加工整形废水经排水沟引至沉淀池中沉淀后循环使用;厂区初期雨水应设置沉淀池进行沉淀收集后回用作**降尘用水;做好废石场、表土场等场地周边截排水沟的建设,减少淋溶水的产生,产生的淋溶水应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运输车辆冲洗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禁止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草地施肥;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防止项目生产过程对三岔镇羊角水源保护区水质产生影响。

(四)项目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分类收集储存,表土剥离后应存放在表土堆场内,废石渣存放于排渣场内,沉淀池泥渣定期打捞后存放于表土场内,全部用于矿山服务期满后回填复垦,严禁乱堆乱放,布袋收集粉尘可作为产品外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收集储存,最终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周边村屯垃圾转运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

(五)项目应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定期维护机械设备使其正常稳定运行;通过采取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合理控制炸药量及采用合适的爆破方式并给工人配备耳塞等措施降低爆破噪声对工人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项目生产过程中应确保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六)项目应严格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及《砂石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 1945-2019)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生产;按要求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项目开采过程中以及闭矿后均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土地复垦相关要求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原河环宜审〔2024〕1号批复自动失效。

****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

****

**** 2025年12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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