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就业”直播带岗系列活动项目(GXZC2025-C3-003280-GXKL)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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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黄村东路29号B536 邮编:510000

法定代表人: 张俊珠

委托代理人: 邹同忠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6****公司以快递递交的方式送达的《质疑函》,该质疑函为对“**就业”直播带岗系列活动项目(****)的采购文件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经采购人认真核实、同意,现我公司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的内容:履约期限设置极不合理,与项目的实际工作量严重不匹配,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2025年9月**出台20条措施支持下半年经济增长,在稳就业、保民生方面,加大对就业服务重点群体帮扶的支持力度,助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稳定就业,该项目是****财政厅相关措施开展的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的采购活动,履约时限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需求提出的,本项目从发布成交结果公告至服务成果提交时间共21天,本项目服务并未要求逐项完成,可以同时同步进行,形成“线上直播引流+线下服务落地”的协同机制,因此21天是能满足的完成54场直播带岗活动(每场时长不低于1.5小时或1小时、满足正常直播的3个办事处直播间搭建)是合理的要求,****公司提出的“履约期限设置极不合理,与项目的实际工作量严重不匹配”,因此此要求是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属于合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的内容:评审标准中的技术分设置主观性过强且具有倾向性,违反了评审因素应当量化的规定,且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偏向。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1)本项目的评分标准是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的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已对本项目进行细化、量化并要求供应商根据自身的经验和能力就“项目理解和认知分、直播策划设计方案分、服务方案分、直播搭建分、宣传方案分、培训方案分”等细项进行本项目的阐述;同时评分项均有三个不同的评审档次和具体确定的评分数值,已经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到相应区间档次,并设置各区间档次评审内容对应的不同分值,各个档次之间和相邻档次之间的分值设置合理有序,依法依规。磋商小组成员可对供应商的方案根据不同的档次要求进行独立打分,该评分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的标准、程度、分档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且贵公司也未提供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
(2)该要求是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的需求,采购人开展的“劳务协作和劳务品牌专场招聘、**城市巡回招聘**站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交流大会”1场直播观看量就达5万人次以上的数据,要求本项目活动总体观看量超过20万人次为最低标准,因此分别对活动总体(54场)观看量分别设置大于30万人次、活动总体(54场)观看量大于60万人次、活动总体(54场)观看量大于100万人次三个档次评档提高就业宣传效果和质量,扩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宣传力度是合理要求,****公司提出的“具有倾向性、特定供应商”情形。因此此要求是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需求的。
(3)该要求是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的需求,并根据采购人自己运营的“**就业”平台累计用户总人数就有200万人以上的数据,微信小程序注册人数超57万人,要求本项目发布宣传平台或公众号粉丝总人数不少于20万人、总人数不少于40万人、总人数不少于60万人三个档次评档提高就业宣传效果和质量,扩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宣传力度是合理要求,并且该要求既未指定平台或公众号,也未指定要求是供应商自有平台或公众号,**抖音、快手、爱奇艺、腾讯、小红书、微信均能满足,****公司提出的“具有倾向性、特定供应商”,因此此要求是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的需求的。
综合上述,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是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1)(2)(3)属于合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2)(3)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履约期限”设置的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法**至一个符合项目实际工作量的合理期限。
2.请求对“评审标准”中的技术分项进行修改,将主观性描述替换为客观、 可量化的评审指标,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
3.请求取消或修改“服务方案分”中“观看量大于100万人次”及“宣传方 案分”中“粉丝总人数不少于60万人”等具有倾向性的特定数值要求,使其与采购项目的基本需求相匹配,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
质疑请求答复:
本项目2025年11月1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11月21日截标、评审、完成评标工作;2025年11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此期间未收到各有关供应商、专业人员对本项目提出询问及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本项目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是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属于合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公司提出的三项质疑请求。

****公司所提质疑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财政厅****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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