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2号线中河北路站等96个车站内98个寄存柜点位场地租赁权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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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交易所****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市**区2号线中**路站等96个车站内98个寄存柜点位场地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12-05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12-25

出租底价

82261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省,**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陈女士、颜先生

联系电话

0571-****5587、****5596

联系地址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出租标的权属证明仅限于相关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建设单位为****,根据****与出租方于2024年8月19日签订的《****与****公司委托运营协议书》,委托出租方负责运营管理,出租方据此对外招租。

2、出租标的位于**市**区2号线中**路站等96个车站内(详见附件清单),含96个车站98个寄存柜点位(三坝站、江锦路站各2处,其余车站各1处),单个点位尺寸为长1.8米×宽0.8米,出租面积约为1.44平方米/点位,本次98个点位租赁面积共计141.12平方米。

3、出租标的目前闲置,出租标的场地质量、面积、具体位置以移交时实地现状为准。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822610元/年

出租面积(㎡)

141.12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自《租赁场地交付通知书》通知的交付之日。

免租期

30天,承租方自《租赁场地交付通知书》通知的交付之日起享有30日的免租期。免租期内承租方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相关准备工作,免收经营权费及电费。免租期所免的经营权费及电费在第二期经营权费及电费支付时予以扣除。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经营权费先付后用,每个经营年度的经营权费平均分为两期支付,以半年为一期支付一次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每年经营权费在上一年经营权费的基础上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以第一个经营年度的四个月经营权费计算,该费用不作为承租方的经营权费和电费,仅是承租方履行《****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寄存柜设备的电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元/年(¥35280元/年,含税),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元/月/点位(¥30元/月/点位,含税)。

出租用途要求

寄存柜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移交时的实地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并在《****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经营权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经营权费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

(4)出租方保证租赁场地权属无争议,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5)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后,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场地。

(6)承租方设置的寄存柜设备不得使用2.4-2.5GHz频段的WIFI网络,并使用断电重启后不重置频段设置的路由设备。

(7)点位内放置的设备尺寸不得超过长1.8m*宽0.8m*高2.2m,设备功耗不得超过1kw。

(8)承租方如放弃本次项目**,自放弃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本项目。

(9)承租方提供的寄存柜防火等级应至少为B1级,并配备水基型灭火器;

(10)承租方提供寄存柜需配备高清监控,监控角度可覆盖寄存柜整体,录像保存不少于90天。

(11)承租方提供的寄存柜应具备一键息屏功能。

(12)寄存柜存放物品收费标准:首半小时免费,自第31分钟起按小、中、大格分别收取2、4、5元/小时的寄存费,24小时收费上限分别不高于12、24、30元。寄送物品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13)承租方应对寄存柜进行日常运维并承担维护维修费用。承租方负责寄存柜的日常经营和进行机身清洁。因设备性能、质量存在误差等原因给出租方及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损失及后果,并向出租方通报解决情况。

(14)承租方布放的寄存柜应能提供24小时运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等基础功能,且必须在寄存柜醒目处张贴服务热线电话,该服务热线电话必须保持畅通且24小时有人接听,不得出现欺诈行为。

(15)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建立接到投诉电话或出租方故障报修电话后的响应机制。

(16)出租方仅提供场地及日常供电,寄存柜的使用安全等事项均由承租方负责。若寄存柜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损而导致出租方遭受指控、索赔等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

(17)出租方有权监督检查寄存柜的设备用电及使用的安全情况,如出租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整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出整改通知后2日内整改完毕或提供整改方案。

(18)承租方须对所有寄存柜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证寄存柜的安全,如出现因寄存柜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19)承租方需明确寄存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寄存柜项目的网络安全工作。承诺:完全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确保自身和相关供应链的网络安全,积极响应出租方要求,并配合国家、地方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检测等工作。与**地铁网络安全服务**伙伴做好技术对接,确保重要网络安全态势信息互联互通。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于3小时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于24小时内向出租方书面反馈突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情况。承租方承租期间发生任何网络安全事件,承租方将于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积极开展处置,响应出租方要求,承担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合理开支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寄存柜体表面标识标贴由出租方统一设定,原则上不允许运营商logo露出。

(21)寄存柜须具备寄送功能。若暂不具备,该柜体须具备升级条件,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升级费用,最迟应于出租方书面通知三个月内完成升级并正式开放寄送功能。

(22)承租方需购买第三方保险。

(23)寄存柜需具备在紧急情况下可一键断电并可手动打开柜门的功能。

(2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禁止将寄存柜点位以转租、转让、转借、调换、分租等任何方式给予第三方使用,禁止在寄存柜点位上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方式的他项权利。

(2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对场地、设备进行基础物业改造的,需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由出租方审批后方可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到期后,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出租方进行验收。

(2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保持所租场地及附属设备完好无损。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场地及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当给予赔偿并修复,但合理折旧和损耗除外。

(27)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本次租赁场地的交接,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经营权费及电费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租赁场地交付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日期(简称“交付日”)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实地现状为准。出租方和承租方于场地交付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签署《租赁场地交接确认书》即视为租赁场地交接完毕。

如承租方未按约到达现场办理交付或者拒绝签署《****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接收场地的,租赁起始日以出租方邮寄的《租赁场地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为准。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向杭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承租方具备寄存柜运营经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有效的项目合同,合同中记载的租赁用途为“自助机”或“寄存柜”。】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

葛先生

联系电话

177****0812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5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经营权费、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公司96个车站寄存柜点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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