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110/2025-40884 | 分 类:节能与**综合利用 |
| 环资处 |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19日 |
| ****年产1.5万吨高纯纳米粉体及硅碳负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文 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5〕336号 |
| 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 |
****发改委,新塬****公司:
报来《****委员会关于新塬****公司年产1.5万吨高纯纳米粉体及硅碳负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襄发改文〔2025〕238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改革局备案,项目主要建设硅碳负极材料生产线、相关配套设施、****中心,购置主要生产线125条,建设100条高纯纳米粉体材料生产线、25条硅碳负极材料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采用激光等离子技术生产硅碳负极材料,主要设备有LM1200纳米粉体生产设备、水环式真空泵、水冷机等,建成后形成年产高纯纳米粉体材料2000吨、硅碳负极材料1.3万吨的生产能力。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2028年1月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43514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2257吨标煤(等价值为30392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9969.71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0.34万方,年耗新水28.76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委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委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