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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市宝****园区南桥**侧东100米处的,本公司投资500万元,在自有厂区厂房内购置安装开料机、立锯、海绵切割机、台锯等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环保设备,建设“**年产10000套家具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0套家具。
本项目现已建设完工,项目建设期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未收到环保投诉,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依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和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文件进行验收自查,认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无重大变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办公厅****环保局拟定的**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申报了排污许可登记,排污许可编号为****。
按照中华人民**国生****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根据环评文件及现场建设情况制定了******年产10000套家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计划,并委托****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采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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