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本公司”)租赁位于**市**区方家庄镇产业功能区九园公路西侧******公司院内的部分厂房,本公司投资500万元购置并建设4间喷漆房、4间晾干房、4台砂轮机及相关配套环保设备,建设“**年产20000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建成后,对接受委托的汽车零部件通过打磨、喷漆、晾干等工序进行加工,年加工量约20000件。
本公司委托中环博润(天****公司编制完成了《******年产20000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2025年4月1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为:津宝审批许可[2025]59号。
由于市场需求原因,本项目采取分阶段形式进行建设及验收,现投资300万元进行本项目一阶段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2间喷漆房(均为干式)、2间晾干房、4台砂轮机及相关配套环保设备,本阶段产能为10000件汽车零部件;剩余2间喷漆房(均为水帘式)、2间晾干房将于下一阶段进行建设,产能为年产生10000件汽车零部件。
本项目第一阶段于2025年8月建设完工,本公司依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和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文件进行验收自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无重大变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办公厅****环保局拟定的**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于2025年5月8日申请了排污许可证登记表,排污许可登记编号为****。
按照中华人民**国生****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根据环评文件及现场建设情况制定了******年产20000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计划,并委托蓝茵检测****公司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采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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