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机关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公司
住所地:**省**市长****街道金宇丽苑23幢601室-29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公司****小学自助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编号:****)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公司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10日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对****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3395.75元(679150*0.005)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政府采购活动。
****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