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5--2026年度食材采购配送服务的质疑函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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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名称:**鲜之蔬****公司
地址:**市航鹰大道12号魅力首座7栋1单元3-4号
邮编:545000
联系人:韦会玲 联系电话:158****7915
授权代表:韦会玲 联系电话:158****7915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5--2026年度食材采购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4****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关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5--2026年度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于2025年11月10日在www.****.cn****政府采购网)、zfcg.****.cn****政府采购网)、http://ggzy.****.cn/lbggzy/(**公共**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贵公司质疑事项1及质疑事项2内容均属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贵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标书代写
故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最迟应于2025年11月26日前提出,贵公司质疑事项已超出质疑期限,故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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