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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局****支队交通管理执法办案司法鉴定服务采购(B、C分标重)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华****公司司法鉴定所
地址:**市金港大道西段1163号
被投诉人:**硕友****公司
地址:**市金旺里4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禅**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12A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华****公司司法鉴定所向代理机构**硕友****公司提起质疑,**硕友****公司未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成交供应商低于《**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桂发改收费〔2023〕1185 号规定的最低报价。
2.《竞争性磋商文件》C分标:******局****支队交通执法交通事故痕迹类司法鉴定服务采购服务需求一览表:“▲9。投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监督,对因鉴定人员、人数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相应业务鉴定能力或资质的,或因实验室、技术场地、仪器设备、鉴定人能力缺陷无法保证鉴定质量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委托或解除合同。”由于********司法厅备案也未设立合法的分支机构。该单位虽然有固定的****实验室,但其远在广****实验室,根本无法用于该投标项目,也无法满足工作需求。检材在运往**的途中有变质及灭失的风险隐患。因此,该单位无法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硕友公司公布的成交公告期限不符合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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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