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市天安****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已作出(2025)湘018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本案为普通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采取随机、轮候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市天安****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8日,注册地址位于**省**市荷花街道建新村。法定代表人蒋昆鹏。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股东为蒋昆鹏和蒋金伟,出资额分别为360万元和40万元。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管理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吐珠类(C)级、升空类(火箭、C)级、玩具类(玩具造型、D)级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4日。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机构已****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二级及以上管理人;
2.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协会****协会对外签订的协议作为依据);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无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截止公报发布之日,申报机构在**市、区法院不超过5件在办破产案件(管理人提供在办案件清单并加盖公章);
5.申报机构拟委派办理本案的团队负责****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布一致。
特别提醒:申报机构如具有《****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得申报,如已申报则应按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故各申报机构在申报前请全面及详细查询并了解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案件等相关信息,避免法院在对申报机构评查时被认定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而被剔除的情形发生。(可参考附件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下午14:00止;
2.报名材料提交:申报机构须按附件1清单内容按顺序将电子版申报材料汇编后打包压缩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并同时报送至案件承办人(吴法官)电子邮箱****@qq.com。邮件和申报材料压缩包均以“案件名称+申报机构名称”命名;
3.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该案管理人,本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院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直接参与摇号,达不到摇号条件的在中院名册中符合公告条件的机构中随机补足。本院对该案件随机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案件管理人,并从剩余申报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
四、具体摇号****人民法院确定。
联系人:****办公室 0731-****9336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