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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511277 | 建设单位法人:杨锐 |
| 黄学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999号 |
| 年产300万kVAh新型铅碳电池项目(整体验收)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43-C3843-铅蓄电池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999号 |
| 经度:120.06808 纬度: 32.5182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1-17 |
| 泰环审〔2017〕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19-08-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1681.2311 |
| 2380.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51127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万康****公司 |
| ****1204MA1YJUJJ1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204MA1XULHE2B | 竣工时间:2025-05-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1-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0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103rvKZH |
|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环评专家****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预留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开发区汽车工业产业园现有厂址内扩建年产300万KVAh新型碳铅电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启停用卷绕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30万kVAh,启停用平板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70万kVAh,储能用新型铅碳电池产能200万KVAh。产品方案、技术指标和其他公辅工程详见《报告书》。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及改变生产工艺和产品方案。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00万KVAh新型碳铅电池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999号,启停用卷绕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30万kVAh,启停用平板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70万kVAh,储能用新型铅碳电池产能200万KVAh。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环评专家****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预留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开发区汽车工业产业园现有厂址内扩建年产300万KVAh新型碳铅电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启停用卷绕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30万kVAh,启停用平板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70万kVAh,储能用新型铅碳电池产能200万KVAh。产品方案、技术指标和其他公辅工程详见《报告书》。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及改变生产工艺和产品方案。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建设内容为:启停用卷绕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30万kVAh,启停用平板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70万kVAh,储能用新型铅碳电池产能200万KVAh。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环评专家****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预留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开发区汽车工业产业园现有厂址内扩建年产300万KVAh新型碳铅电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启停用卷绕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30万kVAh,启停用平板式新型铅碳电池产能70万kVAh,储能用新型铅碳电池产能200万KVAh。产品方案、技术指标和其他公辅工程详见《报告书》。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及改变生产工艺和产品方案。 | 实际建设情况:未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落实各项节能、节水和中水回用等措施,选用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设备和输送设备均应实现自动化、密闭化管理,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确保扩建项目满足《铅蓄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6号)中规定的“国内先进”水平。 2.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扩建项目设置4套污水处理系统:1#高浓度含铅废水处理系统、2#低浓度含铅废水处理系统、3#中水回用系统和4#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其中1#高浓度含铅废水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构筑物,只提升处理设备能力,2#、3#、4#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项目余量。扩建项目固化室地面收集水、涂板设备冲洗水、涉铅车间地面冲洗水、湿法除尘设施排水和初期雨水送1#水处理系统后大部分回用,多余部分****处理厂处理;电池化成冷却水排水、电池清洗水、化成车间地面冲洗水、酸雾净化塔排水和职工洗衣洗澡废水进入2#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生产,部分进入3#中水回用系统回用于纯水制备系统,剩余部分****处理厂处理,纯水制备废水与厂区后期雨水等一并排入清下水管网;生活污水经4#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后全部****处理厂处理。扩建项目接管废水各项污染物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标2标准,中水回用水质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报告书》提出的水质要求,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96.8%,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88.9%。 3.扩建项目不得自建锅炉,生产所用蒸汽由**市****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汇总,应对铅粉制造、和膏、涂板、装配前段包片、铸焊、入壳、板栅制造和装配后端子焊等工序产生的铅烟和铅尘应进行收集通过三级净化治理;对化成车间产生的硫酸雾应采用一级水洗+二级碱洗相结合的逆流方式进行处理,以上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通过采用生产车间微负压、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密闭及气体经过滤净化后排入大气或回用车间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提高废气治理自动化程度,喷淋设施采取自动加药方式同时安装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等设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扩建项目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的标准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各类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和综合利用。废铅渣、铅泥、铅粉末、废极板、除尘灰、废滤筒、废布袋、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电池和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须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废酸由企业自建的工艺为“斜板沉淀+精密过滤”净化处理后回用于配酸工序;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项目运营期,企业须认真做好各类危废转移和废酸自用处理的管理台账备查。完善固体废物暂存产场所,一般废物堆场和危险废物堆场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要求设置环保标志牌。 6.强化施工期的环保管理。施工期生活污水、建筑废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采取先进施工方法、设置围护结构、定期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期扬尘;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应生产工艺要求需夜间施工的,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证明,同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进行,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标准噪声限值要求;施工期建筑、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理。 7.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及标识牌,安装清下水和废水接管口pH计、流量计及重金属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全厂区设清下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废气排气筒41个,其中现有项目含铅废气排气筒20个,酸雾排气筒10个;扩建项目含铅废气排气筒7个,酸雾排气筒4个,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 8.扩建项目设置4#生产厂房边界外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现状居民、学校、医院、企业职工宿舍等环境敏感目标;扩建项目建成后,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学校、医院、企业职工宿舍等环境敏感目标。 9.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原料及产品储存库、危废堆场、生产车间、各循环水池等处的地面防渗防腐措施,防止物料渗漏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10.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合理编制监测方案,建立企业废水铅污染物日监测和废气铅污染物月监测制度,对厂区内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通过厂区公示牌、报纸、网站和电视等途径定期公布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按月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 11.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在厂区边界设置一定宽度和高度的防护林带,以减轻废气、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1.已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落实各项节能、节水和中水回用等措施,已使用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设备和输送设备均应实现自动化、密闭化管理,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扩建项目满足《铅蓄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6号)中规定的“国内先进”水平。 2.已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有固化室地面收集水、制纯水系统排水、电池化成冷却水排水、电池清洗水、涂板设备冲洗水、涉铅车间设备地面冲洗水、湿法除尘设施排水、初期雨水、化成车间地面冲洗水、酸雾净化塔废水及生活污水等。项目废水根据铅含量分为四类:一是高浓度含铅废水,包括固化室地面收集水、涂板设备冲洗水、涉铅车间设备地面冲洗水、湿法除尘设施排水、初期雨水等;二是低浓度含铅废水,包括电池化成冷却水排水、电池清洗水、化成车间地面冲洗水、酸雾净化塔废水等;三是低浓度涉铅洗衣洗澡废水;四是不含铅的生活污水。 本次扩建项目总排口废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铅的日均排放浓度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基准排水量;中水回用水中的pH值及化学需氧量日均排放浓度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水质要求。根据企业提供数据及预估数据可知,二期建成后全厂的重复用水率不低于96.8%、中水回用率不低于88.9%,满足要求。 3.本项目未自建锅炉,生产所用蒸汽由大唐****公司提供。对铅粉制造、和膏、涂板、装配前段包片、铸焊、入壳、板栅制造和装配后端子焊等工序产生的铅烟和铅尘应进行收集通过三级净化治理;对化成车间产生的硫酸雾应采用一级水洗+二级碱洗相结合的逆流方式进行处理,已严格达到《报告书》里面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要求。 生产车间采用微负压、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密闭及气体经过滤净化后排入大气或回用车间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提高废气治理自动化程度,喷淋设施采取自动加药方式同时安装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等设施,保证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及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均符合《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59-2019)表1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均符合《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59-2019)表2浓度限值。 4.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铅粉机、铸板机、和膏机、引风机、循环水泵以及空压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部,对其进行墙壁隔声。铅粉机、铸板机、引风机、空压机、水泵安装减震基础,空压机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在空压机和风机进气口或排气口上安装消声器进行消声。除尘设备风机选用国产名牌产品,配置特制的风机出风消音器和风机隔声房。同时本项目在厂房周围,办公区与生产区都建有绿化隔离带,种植高大密实乔木结合灌木衰减噪声,来达到降噪的效果。该项目的昼、夜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铸板熔铅炉以及铸焊熔铅产生的铅渣,铸板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铅边角料,涂板过程产生的铅泥,冲极耳、裁片产生的含铅边角料、废极板,包片产生的铅粉末,环保设施维护产生的废滤筒、电池化成产生的废硫酸、废电池,干式除尘器收集的铅尘灰、湿法除尘器产生的铅泥,含铅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水处理污泥和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以及生活垃圾等。一般废物堆场和危险废物堆场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含2023修改单)要求设置环保标志牌。 铸板边角料、冲极耳边角料、裁片边角料全部回用于铸板熔铅炉;板栅熔铅铅渣、涂板铅泥、冲极耳废板极、包片铅粉末、组装线铸焊熔铅铅渣、废电池、废气治理除尘灰、废滤筒、废布袋、湿法除尘铅泥、水处理污泥、水处理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施工期生活污水、建筑废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采取先进施工方法、设置围护结构、定期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期扬尘;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应生产工艺要求需夜间施工的,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证明,同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进行,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标准噪声限值要求;施工期建筑、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理。 7.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及标识牌。清下水排口安装pH计,废水接管口安装pH计、流量计、总铅、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全厂区设雨水排放口2个、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工业废水排放口1个,废气排气筒42个,其中现有项目含铅废气排气筒20个,酸雾排气筒10个,有机废气排放口1个,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1个;扩建项目含铅废气排气筒7个,酸雾排气筒3个,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 8.扩建项目设置4#生产厂房边界外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现状居民、学校、医院、企业职工宿舍等环境敏感目标;扩建项目建成后,防护距离范围内未**居民、学校、医院、企业职工宿舍等环境敏感目标。 9.已严格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原料及产品储存库、危废堆场、生产车间、各循环水池等处的地面防渗防腐措施,物料渗漏未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10.已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合理编制监测方案,并建立企业废水铅污染物日监测和废气铅污染物月监测制度,对厂区内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通过厂区公示牌、报纸、网站和电视等途径定期公布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按月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 11.全厂绿化面积有8813平方米,绿化率为10.0%。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投入生产前报环保部门备案,建设不小于1500m3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各项安全、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已编制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建设1500m3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3.2603 | 22.7841 | 0 | 0 | 3.26 | 3.26 | |
| 0 | 0.4972 | 2.665 | 0 | 0 | 0.497 | 0.497 | |
| 0 | 0.0175 | 0.225 | 0 | 0 | 0.018 | 0.018 | |
| 0 | 0.0014 | 0.0649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16 | 0.0229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2 | 0 | 0 | 0 | 0 | / |
| 0 | 0 | 0.935 | 0 | 0 | 0 | 0 | / |
| 0 | 0 | 0.286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45 | 0 | 0 | 0 | 0 | / |
| 0 | 0.0264 | 0.4982 | 0 | 0 | 0.026 | 0.026 | / |
| 0 | 0.2202 | 8.4049 | 0 | 0 | 0.22 | 0.22 | / |
| 1 | 1#高浓含铅废水处理系统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 从原来的20T/h扩容至50T/h | 已监测 | |
| 2 | 2#低浓含铅废水处理系统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 依托原有 | 已监测 |
| 1 | 铅烟、铅尘净化装置 | 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59-2019 | 一阶段新增7套铅烟、铅尘三级处理净化装置 | 已监测 | |
| 2 | 酸雾净化塔 | 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59-2019 | 一阶段建设2套酸雾净化塔,二阶段建设1套酸雾净化塔 | 已监测 |
| 扩建项目设置4套污水处理系统:1#高浓度含铅废水处理系统、2#低浓度含铅废水处理系统、3#中水回用系统和4#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其中1#高浓度含铅废水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构筑物,只提升处理设备能力,2#、3#、4#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项目余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高浓度含铅废水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构筑物,只提升处理设备能力,从20t/h扩容至50t/h;2#、3#、4#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项目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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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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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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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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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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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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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