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2)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5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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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政府郑集乡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普惠性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鹤****人民政府南院北楼204房间
被投诉人1:****政府
地址:**县郑集乡郑集街
被投诉人2:**新****公司
地址:**省**市**区农业路东16****中心A座15A01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鹤****人民政府南院北楼204房间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我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参加“****政府郑集乡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普惠性项目”的中标人为:****。根据谈判文件要求,该公司提供“响应承诺函”承诺内容为: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4)未能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7)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8)在履约过程中未按谈判文件,成交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等约定,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9)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0)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我单位自愿接受被处中标无效,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赔偿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损失,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2.我司认为****不符合谈判文件中“响应承诺函(10)”。
事实依据:(2021)豫1425民初709号焦安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件中自认并举证“被告段德亮借用被告****的资质承建商****公司发包的翡翠城二期(即建业香槟圣园)3#、4#、7#、10#、11#楼工程项目,被告段德亮系建业香槟圣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段德亮与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非法出****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回复投诉事项1.****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函****人民政府郑集乡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普惠性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第93页“七、相应承诺函”的格式要求。
回复投诉事项2:
(1)所投诉事项事实依据(2021)豫142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至今已超3年。****三年内不存在违法行为记录,符合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3页“竞争性谈判评审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2)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页3.3信誉要求中“根据《****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4]7号文件规定,被**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 ****响应文件中显示资质正常,符合要求。
综上,本次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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