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支行办公家具招标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支行办公家具招标
招标文件补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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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现更正为:
| 投标人业绩 |
10分 |
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办公家具供货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满分10分。 注: ①资格评审业绩可作为本项评分业绩; ②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合同中不能反映评审所需资料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业主证明等证明材料。 |
2.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现变更为:2025年12月15日17时30分。标书代写
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现变更为:2025年12月23日10时00分。标书代写
4.开标地点现变更为:**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标书代写
二、投标人答疑回复内容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具体如下:
| 投标人业绩 |
10分 |
1、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非金融机构的家具供货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5分; 2、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的家具供货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5分。注: ①资格评审业绩可作为本项评分业绩; ②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合同中不能反映评审所需资料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业主证明等证明材料。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中标或成交条件,否则属于差别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2份,且要明确同类业务范围;而创新产品采购则不得提同类业务合同等业绩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用不合理条件搞差别或歧视待遇。而把特定金额作为资格条件,会被认定为这种违规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像与特定金额挂钩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综合招标采购法规定建议投标人资格要求改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同类办公家具供货业绩。评分办法投标人业绩建议改为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同类办公家具供货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5分,满分10分
答:详见更正公告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省**市**区长**路101号
联系人:陶晶晶
联系方式:0551-****6187
招标代理:****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3922,****3923
2025年12月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5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