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建工岐山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岐山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陕西-宝鸡-岐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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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工****公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2-03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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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工****公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建工****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工****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建**〔202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市**县蔡家坡镇龚刘村以南,建设性质为**。项目建设1条处理能力500t/d的垃圾焚烧生产线,配置1台5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余热利用锅炉和1台12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建设相关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处理生活垃圾18.25万吨(含年协同****处理站污泥1.82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825万吨),年发电量约73.52×106kW﹒h,年最大可售电60.29×106kW﹒h,采暖季节通过抽汽经换热站实现对外供热,供热面积约59230.59m2。项目总投资38002.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6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64%。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总局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等相关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该项目设置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你公****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严格控制。

(三)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地布设、施工方式、施工工艺等措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缓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扬尘应满足《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要求,施工期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0523-2011)要求。

(四)落实转运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规范管理垃圾转运站,合理布设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车辆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逸散和污水滴漏。限制运输车辆的车速,防止事故对途径区域造成污染影响。

(五)落实并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排气筒,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或优于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炉渣热灼减率等运营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采用“3T+E”燃烧控制,焚烧烟气经SNCR+PNCR+半干法脱酸(旋转喷雾反应塔)+干法喷射(消石灰)+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80米高排气筒排放,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执行《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830-2024),排气筒高度和其他技术要求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飞灰仓、石灰仓、活性炭仓等筒仓粉尘由仓顶除尘器回收;炉渣池(库)采用密闭+湿除渣方式防治颗粒物产生与排放;物料的输送采用密闭输送。生活垃圾采用封闭运输,垃圾库(卸料大厅、卸料平台及垃圾池)及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收集池、厌氧池、调节池等)要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卸料平台进、出口上方设置空气幕和电动卷帘门,垃圾贮池设置负压计进行监控,当负压不足时要及时调整一次风机风量,确保满足负压要求。焚烧炉正常运行时,卸料大厅、垃圾贮池、焚烧车间臭气送焚烧炉焚烧,停炉等状态下臭气引入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个30米高排气筒外排,及时更换失效的除臭活性炭,外排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处理站臭气收集后经风管引至一次风管进入垃圾焚烧炉焚烧,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应满足废气污染高效控制的目标。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你公司要高度重视臭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强化恶臭气体的收集及净化系统的设计及运营维护与管理,除臭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274-2018)。加强供配电及风机系统的维护,严防停电事故可能导致的非正常臭气排放,及时更换失效的除臭活性炭,防范除臭效率降低导致的非正常臭气影响。加强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的控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杜绝恶臭扰民。

(六)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渗滤液、冲洗废水(垃圾车引桥冲洗水、车间清洁、卸料平台和地磅区域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处理站产生的浓水用于石灰制浆用水和回喷入炉;余热锅炉定排水、除盐水制备系统浓水用于排污降温井用水后,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处理站处理后,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处理站浓水作为出渣机冷却用水。

****处理站、****处理站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和建设,确保其处理能力和标准满足项目建成后运营需要,出水执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的水质标准要求。同时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垃圾渗滤液调节池、渗滤液收集池、应急事故池等,对事故情况下的渗滤液、冲洗废水等进行收集,确保正常情况和事故情况下项目废水不外排。

(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保护。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飞灰固化车间、固化飞灰暂存间、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垃圾仓、渣仓、事故水池、相连管网等区域按重点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危废贮存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对地面、墙裙进行防渗设计;卸料大厅、冷却塔、地上式循环水泵房、综**泵房、初期雨水池、汽机房、氨水罐、地磅房、飞灰仓、石灰仓、烟气处理车间等区域按一般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运输道路、门卫室、综合楼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地下水保护条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要求,制定并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规范设置跟踪监测点,并定期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地下水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安全。未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禁止开采使用地下水。

(八)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并加强综合利用。废布袋、化验室废液、废润滑油、废膜组件等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贮存库,贮存场所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的可行技术对焚烧飞灰采取“水洗+水泥窑协同处置”或“固化/稳定化+填埋”工艺进行处理,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还须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同时建立飞灰处理处置环境管理台账,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废活性炭、脱水污泥送垃圾仓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置。在与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前,项目不得投运。

(九)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焚烧炉运行管理,避免启停炉和排汽噪声扰民,加强绿化,降低噪声影响。

(十)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演练,落实应急设施、物资和经费,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将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加强氨水等风险物质储运、使用管理,罐区设置围堰等设施。渗滤液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满足废水收集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十一)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环境局**分局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必须按照规范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运行,相关在线监测数据保存1年以上备查,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垃圾库负压纳入分散控制系统(DCS)监控。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道。通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实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

(十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和各项措施,****环境局**分局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项目主要排口、一般排口和无组织排放均须实施重点管控。根据《**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陕政办发〔2016〕51号)要求,你公司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实际排污前,须参加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你公司应当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退化。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

四、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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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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