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珠 联系电话:189****9255
邮编:510000
授权代理人:邹同忠 联系电话:130****9411
地址:**市**区黄村东路29****中心D区)B536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时57****公司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质疑函原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受理。
****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依据不合法。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经查证,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改委令第31号) 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废止。使用一个已被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收费依据,缺乏任何法律效力。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内容,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我公司与采购人根据项目代理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代理费用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不足9000元按9000元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为参照,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不合理,加重了供应商负担。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在上述已废止的收费办法后,附加了“(不足9000元按9000元收取)”的条款。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2:本项目此收费内容****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收费内容一致,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公开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布,****公司提到的“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及“违背《****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的情形;****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托社会中****政府采购项目,我公司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公司提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贵公司并无构成中小企业不当经济负担的相关依据,也未提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时禁止设置此内容的条款,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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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