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关于“**县河道采砂规划长河新仓大桥以下段2026年度采砂加工承揽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调整事项及提问的回复如下:
一、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调整为: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个得3分,最高得6分。
注:①违法、违规的转包(分包)业绩不予认可;如为合法、真实、有效的分包业绩,须提供业绩项目的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方公章。
②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河砂的加工承揽业绩,或业绩内容中含有河砂筛选装载或河砂开挖等内容。
③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为已履约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人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履约证明材料(提供合同甲方项目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④提供合同和履约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⑤如上述资料不能反映技术指标(如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则须另行提供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至少有合同甲方盖章)。
⑥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2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调整事项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顺延至2025年12月22日9时00分,地点变更****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三室。本项目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标书代写
二、提问回复:
1.问:我单位承包的某项目,****水利局****公司,总包****公司,可以提供该项目发票和资金流水,请问该业绩是否认可
答:违法、违规的转包(分包)业绩不予认可;如为合法、真实、有效的分包业绩,须提供业绩项目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方公章。
2.问:业绩****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这一条是否为某企业量身定做业绩的认定不应区分国企和民企,这与目前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相悖。民营企业的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已调整,具体详见调整事项。
3.问:我单位承接的某砂石类项目,业主单****公司,总包****公司,有合同、发票和资金流水,可以提供市级国企招标人业绩证明,请问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违法、违规的转包(分包)业绩不予认可;如为合法、真实、有效的分包业绩,须提供业绩项目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方公章。
4.问:****公司河道采砂作业承揽项目(2024-2027年),约定承揽合同一年一签,分别于2024年和2025年签订该年度合同。请问上述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两个业绩同时加分
答:同一项目、连续服务期的两份年度合同(即一份框架协议下的分期执行合同),视为同一项目业绩的不同履行阶段,原则上计为1个业绩。
5.问:****公司河道采砂作业承揽项目(2023-2025年),约定承揽合同一年一签,于2023签订该年度合同。2024年,原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请问上述补充协议合同是否可以加分
答:同一项目、连续服务期的两份年度合同(即一份框架协议下的分期执行合同),视为同一项目业绩的不同履行阶段,原则上计为1个业绩。
6.问:我公司完工一项土方工程。试问:1、土方工程中造价超过100万元是否认可2、砂石运输和土方转运造价超过100万元 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河砂的加工承揽业绩,或业绩内容中含有河砂筛选装载或河砂开挖等内容。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晋熙镇外环南路188号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方式:181****9835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开发区****中心四楼
联系人:叶楠
联系方式:0556-****236、181****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