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板镇维利斯福园属于住宅楼,该地块位于**自治区**市**大板镇**路西、南市街北,中心地理坐标为N43.521623°、E118.684762°,占地面积27452.36m2。该地块位于原****公司内,****公司占地面积28143.07平方米,****公司主要生产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制药厂,****集团,****公司。公司始建于1969年,****部队所属企业;1994****人民政府;1995年,****制药厂****制药厂;2000年,大板制药厂又进行了技术改造,并于2001年3月通****管理局GMP认证,2002年10****制药厂转制为****公司并搬迁至**市,搬迁后地块闲置,目前地块内建筑均拆除——2009年开始拆除,2019年拆除完成,****政府完成。
2025年4月21日,**********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取得了**大板镇维利斯福园地块使用权,拟开发的**大板镇维利斯福园地块属于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公司对**大板镇维利斯福园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保部,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对**大板镇维利斯福园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第二阶段调查初步调查。经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