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乐瑞工贸有限公司汽车内外饰件生产及木塑产品包装改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湖北-十堰-丹江口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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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汽车内外饰件生产及木塑产品包装改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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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05日 17:52:11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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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十丹环函〔2025〕39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瑞汽车内外饰件生产及木塑产品包装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丹**市六里坪镇财神庙村3组。公司拟在现有项目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新增部分汽车内外饰件产品,对木塑产品生产线进行改建,并新增地膜生产线,同时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项目改扩建后预计生产汽车内外饰件65万件/年,木塑产品外墙板8万平方米/年,立柱4万米/年,椅条3万米/年,地板6万米/年,加厚增强地膜9465吨/年,原覆膜包装生产线拆除。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木塑生产线配料、切割、表面打磨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木塑挤出成型、地膜吹塑成型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DA002);料仓呼吸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不合格品破碎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4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排放限值要求。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其他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四、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烟(粉)尘:0.004t/a,挥发性有机物:4.9556t/a。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此批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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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