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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栗子坪彝族乡孟获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德胜****公司
地址:**市**区武青南路40号4栋10层1003号附1011号
被投诉人:**津渡****公司
地址:**省**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
四、基本情况
**津渡****公司代理的石****人民政府**县栗子坪彝族乡孟获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2025年07月30日。
投诉事项1:我公司投诉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我公司投诉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投产品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的(CCC),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国家强制认证(CCC)的承诺函”存在虚假承诺。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