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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2号)等有关规定,2025年12月1日(含当日)起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简称生育或施行计生手术)的企业职工,我市生育津贴可按规定由企业职工本人申请,直****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责任主体,应做好参保人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的衔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定予以补足。
需要注意的是,非企业职工和2025年12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原渠道发放至单位账户。
江****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5日